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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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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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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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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和评价本公司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以促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益 为目标。
第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 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 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审计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依法行 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 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 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监察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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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依据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内部控制活动符 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 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 济责任审计;审查其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 落实其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的 工作效率和效果;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产项、概 (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 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 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八)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确保审计监察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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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 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 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授予审计监察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 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应当在实 施审计前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 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 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 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查阅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 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 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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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主管领 导审定后,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包含审计决定的审 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处理, 并在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监察部。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 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人员,将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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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给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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