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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Nov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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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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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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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说 明列示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 D401、402、403房,邮政编码:510663。
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二、原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维护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 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生产、销售应急通信产品及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 通信技术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通信产品及通信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 备、低压配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 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 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 准为准。)
三、原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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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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