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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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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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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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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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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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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高新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0705 号),本所就高新兴前述反馈事项进行了补充 核查并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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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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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提出的口头反馈意见,本所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指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语及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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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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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反馈问题第 1 题
请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及 2016 年 12 月中兴物联的股权转让是否为一揽 子交易。
回复:
经核查,本次重组及 2016 年 12 月中兴物联的股权转让不是一揽子交易,具 体原因如下:
1 .首次交易不以高新兴承诺本次重组为前提
根据《中兴物联首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各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该协议未将高新兴收购凯腾投资所持中兴物联的 股权作为首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高新兴、凯腾投资亦未在首次交易文件中作 出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承诺、保证。因此,首次交易并不以本次重组为先决条件。
经核查,凯腾投资作出首次交易决定及签署首次交易文件,未要求高新兴承 诺以后续收购为先决条件,同时,其亦未向高新兴作出后续出售中兴物联控股权 的承诺或决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高新兴作出首 次交易决定及签署首次交易文件,未以凯腾投资承诺后续出售中兴物联控股权作 为先决条件,首次交易时,高新兴亦未与凯腾投资达成任何有约束力的文件。
经核查,中兴通讯向凯腾投资出售其间接持有的中兴物联74.07%股权,与凯 腾投资后续向高新兴出售该部分股权相互独立,中兴通讯及高新兴未要求凯腾投 资在收购中兴物联74.07%股权后必须将该部分股权转让予高新兴,本次交易是否 实施不影响中兴通讯出售中兴物联74.07%股权行为的效力。
综上,首次交易独立于本次重组,不以高新兴承诺本次重组为前提。
2 .首次交易已经交割完成,其效力不受本次重组是否成功实施的影响
经核查,首次交易已经交易各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受让方已经向努比 亚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努比亚原持有中兴物联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凯腾投资、 高新兴、中兴通讯名下,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兴物联的股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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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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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本次重组是否实施,及是否成功均不影响首 次交易的效力,不影响中兴物联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凯腾投资亦不享有要求高新 兴收购其持有中兴物联股权的权利。
3 .首次交易不必然导致本次重组
中兴通讯拟出售中兴物联控股权时采取竞价模式,不仅仅与高新兴一家拟受 让主体进行洽谈。中兴通讯经过同多家拟受让主体的多轮谈判后,最终同高新兴 及凯腾投资达成首次交易协议。凯腾投资作为作为与高新兴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并购基金,存在将中兴物联股权出售给其他任何买方的可能;同时,首次交 易时,高新兴未与凯腾投资就本次交易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此外,亿倍投资、亿泰投资、亿格投资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在首次交 易时,高新兴并未与上述主体协商谈判本次交易。
因此,首次交易不必然导致本次重组。
4 .本次重组是交易各方独立协商达成的新的一致意思表示
首次交易完成后,凯腾投资出于获取财务投资者回报的考虑,看好中兴物 联与高新兴的长期协同发展前景,并认可其股份的投资价值;高新兴亦有意进 一步获得中兴物联的控股权。因此,2016年12月28日,经凯腾投资与高新兴协 商一致,并经凯腾投资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凯腾投资决定向高新兴转让其于 首次交易中受让的中兴物联控股权。
本次交易各方系各自决策的独立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均符合自身的利益,且 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审议程序,系各方基于各自的商业目的独立协商达成,与首次 交易中各方的交易目的不同,符合其商业利益,具有合理性。
5 .高新兴在首次交易中虽具有收购中兴物联控股权的意向,但并未与任何 第三方达成关于中兴物联控股权收购的一揽子协议
高新兴在最初独立与中兴通讯谈判过程中,虽有向中兴通讯协商其拟定的整 体方案,即首先与第三方并购基金联合收购中兴物联的股权,然后再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从第三方并购基金收购中兴物联的控股权,但中兴通讯并未以此作为高新 兴首次受让中兴物联股权的先决条件,且第三方并购基金并非特指凯腾投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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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凯腾投资当时亦未设立,相关方并未达成涵盖首次交易及本次交易的一揽子 协议;此外,高新兴亦未在首次交易中,向任何第三方出具收购中兴物联控股权 的承诺或与凯腾投资达成后续收购中兴物联控股权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没有其 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的安排。
综上所述,首次交易与本次交易在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各 自具有独立、合理的商业逻辑。两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或相互关联、 捆绑的关系。首次交易时,各方未作出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决议或达成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时本次交易是否实施亦不会对首次交易的效 力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因此出现高新兴须向首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相关方承担任 何责任的情形,且也不会出现高新兴须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担《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已披露交易协议文件之外其他责任的情形。因此,首 次交易与本次交易不是一揽子交易。
二、反馈问题第 2 题
请补充披露:合伙协议修订的前后对比,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利润补偿义务 的修订。
回复:
经核查,凯腾投资新的合伙协议较原合伙协议主要修订了以下条款,不涉及 对上市公司利润补偿义务的修订,具体如下:
| 类项 | 原合伙协议 | 新合伙协议 |
|---|---|---|
| 主要修订内容 | ||
| 亏损分担 | 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现金分配顺序分配 后,由各合伙人按照其投资本金与分配 所得之间的差额承担 |
合伙企业清算时,因项目投资产生 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如下顺位分 担:(1)首先,韩利庆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2)如仍有 亏损,则由昌都高腾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承担亏损;(3)如仍有亏 损,则由凯利易方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但凯利易方资本管理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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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非由其过错导致的合伙企业 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 有限合伙 人退伙 |
如任一有限合伙人被要求强制退伙或发 生当然退伙情形,合伙企业需事先清偿 昌都高腾依据本协议应取得的全部投资 本金及收益或者提供令昌都高腾满意的 担保 |
如任一有限合伙人被要求强制退伙 或发生当然退伙情形,应当按照《合 伙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
| 有限合伙 人转让 |
在满足有关监管机构相关锁定要求的前 提下,昌都高腾有权转让全部或部分出 资份额。 |
昌都高腾出具承诺,在凯腾投资通 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 定期届满前,其所持凯腾投资的出 资份额不得对外转让,亦不得从凯 腾投资退伙。 |
| 昌都高腾 的收益率 |
合伙企业第一年按照9%/年的预期收益 率向昌都高腾支付收益,第一年之后的 投资收益率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合伙企业按照9%/年的预期收益率 向昌都高腾支付收益。 |
| 新合伙协议终止原合伙协议以下条款 | ||
| 有限合伙 人退伙 |
(1)但在昌都高腾退伙前,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韩利庆不得转让任何出资份额 或要求退伙,事先取得昌都高腾同意或昌都高腾已经收回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的除外。如发生不得已情形韩利庆必须退伙的,合伙企业需事先清偿昌都高腾 依据本协议应取得的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 |
|
| 在满足有关监管机构相关锁定要求的前提下,昌都高腾有权转让全部或部分出 资份额,但需事先通知韩利庆并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韩利庆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60 日内未完成对昌都高腾所持出资额的收购并支付完毕收购价款,则视 为韩利庆放弃优先购买权,昌都高腾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转让其持有的出 资并在转让其全部出资后退伙 |
||
| 有限合伙 人权益的 转让 |
在昌都高腾退伙前,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韩利庆不得转让任何出资份额或要求退 伙,事先取得昌都高腾同意或昌都高腾已经收回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除外。 如发生不得已情形韩利庆必须退伙的,合伙企业需事先清偿昌都高腾依据本协 议应取得的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 |
|
| 在满足有关监管机构相关锁定要求的前提下,昌都高腾有权转让全部或部分出 资份额,但需事先书面通知韩利庆并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昌都高腾将其出资 份额转让给昌都高腾关联方时除外),如韩利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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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对昌都高腾所持出资额的收购并支付完毕收购价款,则视为韩利庆放弃优 先购买权,昌都高腾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转让并在转让其全部出资后退 伙。 |
|
|---|---|
| 差额补足 承诺 |
韩利庆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不论凯腾投资合伙人是否发生变更或凯腾投 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更换、凯腾投资解散等情形,对凯腾投资未能按时足 额向昌都高腾分配约定收益及本金未能足额清偿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差 额补足的范围如下: (1)昌都高腾实际出资当日起计算的第一年期满应当取得的凯腾投资向其支 付的投资收益(昌都高腾实缴出资金额按照9%/年的固定收益率计算); (2)在第一年期满后,依据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收益率所计算的后续年度 的投资收益; (3)昌都高腾因凯腾投资终止或向韩利庆或韩利庆指定的第三方人转让凯腾 投资出资额收益权而退出时,昌都高腾向凯腾投资出资的本金40,000万元。 |
| 昌都高腾 的回购请 求权 |
如发生下列情形,昌都高腾有权但无义务要求韩利庆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 凯腾投资的出资份额: (1)韩利庆违反合伙协议及其有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 间和金额向昌都高腾履行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 (2)韩利庆因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等原因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3)韩利庆财务状况或其他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对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签署合伙协议后十八个月内,整体交易(将凯腾投资股权出售给上市公 司,并取得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尚未完成; (5)韩利庆未能按期足额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6)韩利庆实质性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条款。 昌都高腾按上述约定行使回购请求权时,回购总价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回购总价款=截至回购价款支付日昌都高腾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1+上 一次分配日(含)至回购价款支付日(不含)止的自然日数÷365×合伙协议 及其有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全体合伙人商定的年收益率) 在行使回购请求权时,昌都高腾尚未从凯腾投资或韩利庆收到过投资收益,则 上一次分配日为昌都高腾对凯腾投资的实缴出资日。 昌都高腾行使上述约定的回购请求权时,应当向韩利庆发出回购通知,韩利庆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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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回购价款。 在满足有关监管机构对昌都高腾的相关锁定要求的前提下,自昌都高腾向凯腾 投资缴纳出资之日起满六个月后,韩利庆有权按照昌都高腾请求回购约定的价 韩利庆的 款收购昌都高腾持有凯腾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昌都高腾应当同意并予以 收购权 配合和协助,以确保在自韩利庆发出通知之日起六十日(以下简称“收购期限”) 内完成出资变更登记。
由上表内容可知,新合伙协议主要终止了原合伙协议中有可能影响合伙协议 结构稳定性的条款,终止了韩利庆对昌都高腾的差额补偿义务及昌都高腾所持凯 腾投资出资份额的回购义务等条款,不涉及韩利庆对上市公司利润补偿义务的修 订;同时,凯腾投资合伙协议的修订间接增强了韩利庆对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 义务的实现能力,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
三、反馈问题第 3 题
请明确高新兴将来是否继续向中兴通讯购买资产。
回复:
根据高新兴于 2017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高 新兴不存在继续向中兴通讯购买资产的计划。
根据中兴通讯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中兴通讯不存在继续向高新兴出售资产的计划。
四、反馈问题第 4 题
请说明凯腾投资的存续期能够覆盖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回复:
根据凯腾投资合伙协议约定,凯腾投资的经营期限为五年,自凯腾投资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算。其中,投资期为自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出的缴款通知中载明的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其认缴出资的终止之日起一 年,投资期结束后的四年为退出期。
同时,凯腾投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投资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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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期各延长一年。凯腾投资的投资期和退出期按照前述约定延长后,经执行事 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继续延长一年。因此,根据合伙协议 约定,凯腾投资的经营期限最多可以延长至八年。
因此,凯腾投资的存续期限能够超过其本次交易完成后应当遵守的股份锁定 期。
五、反馈问题第 5 题
请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凯腾投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回复:
凯腾投资仅对不同类别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在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顺序作出 了安排,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1 .凯腾投资系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具备作为上市公 司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凯腾投资系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凯腾投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各合 伙人的出资比例、费用承担、合伙事务的执行、财产份额转让、收益分配、亏损 承担、违约与清算等内容,各合伙人已按照约定缴纳出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 议或潜在纠纷。
因此,凯腾投资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本次交易完成 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且各合伙人对凯腾投资的出资权属清晰、稳定,不 存在引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形。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凯腾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较低,上市公司的 控制权稳定性较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 双广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34.88%,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凯腾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3.36%,持股比例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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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经核查,凯腾投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凯腾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具有严格的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中,凯腾投资承诺“若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 其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则其通 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发行完成时全部锁定,且自发行股份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取得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 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十二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 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发行完成时全部锁定,且自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凯腾投资的上述承诺有利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 结构的稳定。
4 .凯腾投资各有限合伙人亦出具了关于所持凯腾投资的出资份额的锁定承
诺
凯腾投资有限合伙人韩利庆、昌都高腾亦分别承诺:在凯腾投资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前,其所持凯腾投资的出资份额不得对外转让, 亦不得从凯腾投资退伙,其将承诺因违反前述承诺所产生的的法律责任。凯腾投 资合伙人的该项承诺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凯腾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 会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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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启祥
程俊鸽
金 涛
201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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