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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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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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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5-15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王云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2269 号),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募集配套资金认 购方刘双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期)、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汇垠澳丰 1 号)、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兴 1 号)非公开发行股份 176,470,586 股以募集配套资金,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000 元,扣除 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5,72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4,280,000.00 元。2015 年 11 月 24 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广会验字[2015]G15004380118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支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五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38610188000517624;截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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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10966000000028504;截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696077393;截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154,468,900.0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4、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20900144400029;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592,248,255.4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号:020900144400056;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240,000,000.0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 保力、凌鹏、许戈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 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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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独立财务 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财务 顾问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向 独立财务顾问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 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独立财务 顾问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独 立财务顾问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协议一式 8 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各 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 用。
特此公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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