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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Oct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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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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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高 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 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 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限售 期,本次发行的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 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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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 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 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 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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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分 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 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 施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 罚或监管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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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 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高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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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钮彦平 江 斌 胡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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