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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Jul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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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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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6-06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 2819 号 605 房以 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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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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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应参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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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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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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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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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出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将由 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经广泛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及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董事会 提名刘双广、侯玉清、贾幼尧、方英杰、曾凯 5 人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按累积投票制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4 名非独立董事;提名吴 向能、毛真福、叶伟明 3 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按 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产生 3 名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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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股东的权益。同意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需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2%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 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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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0 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 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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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 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 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 议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 绝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 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额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 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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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元以上的。 | ||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一) 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 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一) 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 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 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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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
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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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一十九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除外 |
“ ” “ ” “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 总裁 均修改为 总经理 、 总裁办公会议 均修改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 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拟修改《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第 二章第六条的相关条款内容。具体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章 第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 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2%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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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0 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 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 上,且绝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 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 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 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 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额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 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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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一) 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一) 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 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 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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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 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中,“总裁”均修改为“总经理”、 “总裁办公会议”均修改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第一、二、三项议案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
- 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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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双广,男,中国国籍,1965 年 9 月出生。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通信工 程专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广州通信研究 所课题组组长。1997 年创办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6 月至今 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 2011 年 12 月至今兼任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至今兼任高领投资董事长。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刘双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8,311.981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5.65%,通过石河子网维投资普通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53.424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双 广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贾幼尧,男,1964 年 3 月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与电子系统专业硕 士,高级工程师,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多项。历任中电科技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 民品开发部总经理、杭州创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杭州创联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贾幼尧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贾幼尧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云兰女士为夫妻关 系,王云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395.55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74%。 贾幼尧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侯玉清,侯玉清,男,中国国籍,1963 年 12 月出生。毕业于西北电讯 工程学院无线电通信专业(本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与电子系统专业(硕 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江西有线电厂、广州通信研究所第五研究室、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2 年 5 月 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1 年 9 月至今兼任广州高凯视董事,自 2011 年 12 月 至今兼任讯美科技董事,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至今任北屯市高新兴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侯玉清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5.368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6%,其分别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出资 850 万元占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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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63%)、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出资 2,000 万元占总份额的 13.51%)合计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56.8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侯玉清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方英杰,男,中国国籍,1971 年 2 月出生。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工 程专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诺基亚(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高级客户经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移动终 端事业部南方区销售总监。2009 年 2 月进入本公司,曾任本公司华南大区总经 理、平安事业部总经理,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至今兼任高领投资董事、经理。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方英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9.28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55%,其分别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出资 1,000 万元占总份额的 12.50%)、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出资 3,700 万元占总份额的 25%)合计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 384.7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方英杰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曾凯,男,中国国籍,1976 年 12 月生。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教育 专业,本科学历。历任隆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主管、香江集 团总部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入职至今,任职人力资源与干部 管理部总监。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曾凯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73,529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6、吴向能,男,中国国籍,1974 年 11 月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 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 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曾任广东省国 资委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广东南海控 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能 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广东东华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1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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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吴向能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7、毛真福,男,中国国籍,1963 年 8 月出生。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电信系、 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铁路局、3M 中国有限 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公司,现任深圳市易思博软 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新海宜(SZ002089)董事,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至今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毛真福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8、叶伟明,男,中国国籍,1963 年 9 月出生。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本 科学历。律师。曾任职于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广东三正律师事 务所、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现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水电二局(SZ002060)、恒基达鑫(SZ002492)独立董事,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 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叶伟明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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