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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Jun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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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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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5-08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 2819 号 604 房以 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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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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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应参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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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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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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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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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10 月 23 日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据此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公 司章程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八十 一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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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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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 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2%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 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2%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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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0 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 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 上,且绝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 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 |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0 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 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 上,且绝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 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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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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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一) 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 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
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一) 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 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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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 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 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 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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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六十七 条 |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 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 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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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 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 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 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 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 |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 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 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 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 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 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 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 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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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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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 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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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十九 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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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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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 条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作相应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条款说明 列示如下表: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 可能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 可能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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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 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 |
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 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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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 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 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 分红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公司《分红管理 制度》的“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的相关条款作 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 的议案》;
结合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修订,公司董事会 现对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的相关条款 作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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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 的议案》;
结合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修订,公司董事会 现对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内容作相应修改,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 2015 年 7 月 2 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第(一)至(六)项议案。详 细情况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
特此公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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