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y 4, 2014
55116_rns_2014-05-04_879a1fae-4d45-400a-afcc-0f2c9a3f1e8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98 ,以下简称 “ 高新兴 ” 、 “ 公 司 ” 、 “ 发行人 ”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0 年 7 月完成, 持续督导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恒泰 ” “ ” 证券 、 保荐机构 )作为高新兴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恒泰证券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11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庞介民 |
| 联系人 | 张媛 |
1
| 联系电话 | 020-88831255 |
|---|---|
| 保荐代表人 | 朱永华、李东茂 |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20-88831255 |
| 其他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名为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098 |
| 注册资本 | 18,402.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
| 法定代表人 | 刘双广 |
| 实际控制人 | 刘双广 |
| 联系人 | 黄海潮 |
| 联系电话 | 020-3206888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0年7月16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0年7月2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报披露时间 | 2010年年报披露时间:2011年3月31日2011年年报披露时间:2012年4月18日2012年年报披露时间:2013年4月18日2013年年报披露时间:2014年4月22日 |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2
(一)恒泰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概述
高新兴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其时高新兴聘请的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 业证券 ” )。高新兴与兴业证券 2009 年签订《关于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称 “ 保荐协议 ” ),保荐协议 201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2011 年 11 月 15 日,高新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 终止保荐工作协议书 > ,并与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 < 持续督导协议书 > 的议案》,并与恒泰证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 (以下称 “ 持续督导协议 ” )。自高新兴与恒泰证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之日起,高 新兴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恒泰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持续督导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恒泰证券认真督导高新兴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等义务;督导高新兴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高新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高新兴募集资金使用; 督导高新兴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高新 兴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对高 新兴进行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授课、发送教材、座谈答疑等);定期或不定期对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 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了《关于通报高新兴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函》(广东证监函 [2012]1085 号,以下简称 “ 《通报函》 ” ,《通报函》中提及的若干事项发生在恒泰证券成为高新兴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前)。恒泰证券根据《通报函》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对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整改并督促高新兴整改。 2013 年 2 月,恒泰证券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报送了整改报告。
3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高新兴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恒泰证券,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高新兴对恒 泰证券的工作配合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高新兴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恒泰证券的协调和 核查工作,与恒泰证券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高新兴的 “ 三会 ” 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恒泰证券认为,高新 兴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高新兴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恒泰证券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总体来说,高新兴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基本一致,未发现募 集资金使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鉴于高新兴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恒泰证券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 高新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直至高新兴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
十、其他申报事项
恒泰证券无其他需申报事项。
4
(此页无正文,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永华 李东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