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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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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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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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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广信君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4月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告。2017年5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提示性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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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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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 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2、股东及其代理人
-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3,620,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6.6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3,372,22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6.6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8,39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2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500,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252,41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95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8,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231%。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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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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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三)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四)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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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五)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六)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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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八)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609,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1,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11,59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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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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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永东 刘东栓 赵广群
201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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