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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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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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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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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广信君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告。2016年5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提示性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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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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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6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 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2、股东及其代理人
-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08,270,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7.98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7,828,44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7.94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41,99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411%。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5,150,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4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708,63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41,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411%。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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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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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7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7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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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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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7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7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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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15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5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0,000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7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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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5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5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0,000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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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270,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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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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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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