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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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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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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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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广信君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告。2015年4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提示性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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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 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3,87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7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3,754,4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5.6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6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558,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34,54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5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6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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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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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广信君达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相关审议和 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0%;反对81,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6,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88%;反对81,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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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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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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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0%;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88%;反对 8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上述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7 层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37183066 网址: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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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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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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