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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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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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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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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广信君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4月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告,并于2013年5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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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8 日下午15:00。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3点30分在公司七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109,53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93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广信君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 股份3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91%。
经审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 109,57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124%。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广信君达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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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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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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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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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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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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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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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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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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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柴朝明、罗致勇、吴向能、公司原独立董事陈学道在公司2012年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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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查,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上述议案均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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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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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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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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