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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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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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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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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接受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广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广信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0日(星期四)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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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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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内容一致。

广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4,767,7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61.59%。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广信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 份54,76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9%。

  •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广信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1、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 (2)《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 (3)《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6)《关于选举侯玉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7)《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广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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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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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 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经审查,上述议案第(5)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广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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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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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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