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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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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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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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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接受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广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广信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公司 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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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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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广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8,91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1.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和保荐机构代表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广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以48,917,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2、以48,917,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3、以48,917,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以48,917,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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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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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48,917,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了 《2010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以48,917,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上述议案第5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广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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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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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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