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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o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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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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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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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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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 部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 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义务依照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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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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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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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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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状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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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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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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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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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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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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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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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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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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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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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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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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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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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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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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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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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及时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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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内幕信息,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告知 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律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等 中介机构、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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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应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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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固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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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 序 号 |
姓名/ 名称 |
证件类型 及号码 |
与上市公 司关系 |
所属 单位 |
职 务 |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
登记 时间 |
登记 人 |
|---|---|---|---|---|---|---|---|---|---|---|---|---|
| 注1 | 注2 | 注3 | 注4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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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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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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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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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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