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OOD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54712_rns_2025-04-28_f7e8035a-c6a3-42ba-8ad8-013988d7625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或( 本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组织具体实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 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均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还包括:

    •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 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二、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汇总时应保留 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第十五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 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 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 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 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交所的处分 或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进行内幕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