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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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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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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0】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
(一)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 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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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总额的100%时,公司可分配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比例: 顾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5%。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 通过利润分配的预案后,应当及时将预案 抄送监事会,并按照章 程规定的程序将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 广泛征求独立 董事、监事、公众股东的意见。新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 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在股东大会表 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 |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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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修订后条款” (此条款后序号相应调 |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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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 审议程序: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和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
|---|---|
| 新增“修订后条款” (此条款后序号相应调 整) |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修订后条款” (此条款后序号相应调 整)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当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时,例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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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 道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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