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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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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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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顾 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体育赛事业务板块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 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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