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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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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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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2012〕4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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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邵立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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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工学 学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通过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二级 考试。200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任职于泰阳证券;2007 年加入 国信证券,先后主持完成了永安药业、佳隆股份等首发项目。
吴安东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 代表人。2000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 过莱宝高科、中航光电首发项目,海虹控股2003 年度增发项目,以及天 音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并先后主持完成了嘉应制药、永安药业、 佳隆股份等首发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
欧阳志华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业务总监,工学硕士。2007 年6 月 起在海通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10 年6 月加入国信证券,曾参 与了中原特钢、西仪股份、国电清新首发项目,华北制药非公开发行、 鼎盛天公非公开发行工作。
其他项目组成员:郑琨、马华锋、王立立、曾令庄、张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或“发 行人”)
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吴都大道9 号
成立时间:1999 年10 月18 日(有限公司) 2010 年9 月21 日(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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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11-3350050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管道、钢塑复合管道、铝塑复合管道、水 处理器材及塑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国 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不得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内核小组依据国信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顾地科技首发申请 文件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顾地科技首发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 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 提出修改意见;2011 年3 月10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请文件完毕、并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别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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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反馈意见;行业分析员 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独立分析意见。项目人员对投资银行事业部、 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人员的 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公室将申请文件、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 核,并送达内核小组会议通知。
(3)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议由7 名 内核小组成员参加并表决。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4)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交项目组 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监管总部复核后, 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1 年3 月22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顾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国信证 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 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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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相关规定;
-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
-
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
-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 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向 中国证监会保荐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顾地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上述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为一年,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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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并通过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具体事宜的期限延长一年,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经本保荐机 构查证确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顾地科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顾地科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顾地科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4、顾地科技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湖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其股东于2010 年9 月18 日签订《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湖北省商务厅鄂商资[2010]68 号《省商务厅关于湖北顾地塑胶有限公 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并于2010 年9 月18 日召开创立 大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0 年9 月21 日取得鄂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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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 年以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 证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分别于2009 年12 月和2010 年8 月 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业务相同的其他三家企业,上述收购前后发行 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发行人业绩连续计算,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 号》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为塑料管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披露。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近三年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系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正常变动,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会对 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10 年9 月发行人董事长由邱丽娟变更 为林超群系实际控制人间内部调整,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归属。鉴 于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伟雄、邱丽娟、林超 群、林超明、林昌华和林昌盛,且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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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并独立于股东单位 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以及土地、房屋、办公设 备、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 独立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能力,具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经营体系。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在中国工 商银行鄂州文峰支行开立了账号为1811023309032002840 的银行基本账 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 行人取得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核发的登税字 420701714676520 号《税务登记证》,以及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西城分局核 发的地税鄂字420701714676520 号《税务登记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 交纳;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分公司、子公司进行财 务管理。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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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论经营范围或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同,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从事或通过其他企 业或个人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近似的业务的情形。鉴于此,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批准、确认相关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会议表决时均进行了回避;独立董 事亦出具了独立核查意见予以确认;上述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 的情况。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 缺陷。
3、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制度、 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税务机 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等。
本保荐机构还就发行人最近36 个月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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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 项询问了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了有关回答,发行人提供了相关书面承诺。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经过本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并通过了本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 考试,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保荐 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
(5)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 列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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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 行证券;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顾地科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专项鉴 证报告》、《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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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 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 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20,011.07 万元,超 过人民币3,000 万元;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17,041.84 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累计为317,537.18 万元,超过人民币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10,8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后)为0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8,483.34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出具了合法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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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
(8)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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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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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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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各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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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文件批准书》、核准批复等文件。
-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
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
-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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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顾地科技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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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
-
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顾地科技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 荐机构已敦促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 险因素,如下:
-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和 聚丙烯(PP),2009 年、2010 年和2011 年,上述三种原材料合计占发行 人同期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9.90%、70.41%和72.74%,原材料价格波 动是影响发行人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PVC 原料主要产自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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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分产自石油化工行业,PE 和PP 原料主要产自石油化工行业。 目前,除少数原材料品种还不能国产化需要进口外,其它品种都已经实 现国产化,市场供应较为充足,2008 年下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煤 炭、石油价格出现大幅下跌,PVC、PE 和PP 价格也随之大幅降低。从2009 年开始,上述原材料价格又呈现上涨趋势。虽然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 动,发行人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调整销售策略和价格、改进生产工 艺和加强成本管理等方式积极应对,但仍无法完全消除原材料价格大幅 波动带来的风险。
2、行业经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塑料管道的生产、销售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发行人生产经营季 节性波动与建材家装市场的消费习惯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时间安排密切 相关。通常情况,受冬季工程施工不便及春节期间建筑、装修销售淡季 的影响,第一季度是发行人生产销售的淡季。尽管可以通过提前部署生 产和加强销售工作等方式来应对,但发行人未来仍旧面临由于季节性波 动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顾地科技于2008 年12 月30 日被认定为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842000434),同时顾地科技已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日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顾地科技已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142000246, 发证日期为2011 年10 月13 日)。
顾地科技子公司重庆顾地已于2009 年12 月9 日被认定为国家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951100076)。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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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 的企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仍存在由于复审不合格导致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失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 可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若顾地科技或子公司 无法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 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我国塑料管道行业已经历了近20 年持续高速发展,1990 年我国塑 料管道的年产量仅20 万吨,到2000 年增长至78.6 万吨,位居世界第二。 21 世纪前10 年,我国塑料管道行业继续快速发展,每年都以高于国民 经济平均发展水平的1-2 倍的速度发展,到2008 年年产量达到了460 万 吨,超过美国而位居世界第一。2010 年更是达到了840 万吨的新高,占 世界塑料管道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我国在人均塑料管道使用量尚未 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上世纪末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 距,塑料管道行业的高速增长也将继续保持。
发行人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不断提升;本次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发行 人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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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欧阳志华 2012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邵立忠 吴安东 2012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廖家东 2012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华勇 2012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2012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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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指定邵立忠、吴安东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 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邵立忠 吴安东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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