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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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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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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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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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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 年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 则》以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 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上市公司各内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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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 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 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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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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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 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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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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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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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 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予以 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对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 以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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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 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10 年,季度财 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10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审计 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 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部门负 责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诬告陷害他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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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十九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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