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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an 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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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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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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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地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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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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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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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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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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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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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 制,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非财务部分的编写,财务部 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 告等部分的编写,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所负责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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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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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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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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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 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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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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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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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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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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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 质;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 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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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 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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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 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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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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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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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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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裁、首席财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信息、募 集资金报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 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及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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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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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参 加培训的,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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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度内出现2 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公司对其进行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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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责任人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对其给 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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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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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 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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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 错误没有审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 改正,并给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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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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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 累计达到2 次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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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 位。
(四) 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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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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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内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 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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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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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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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内审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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