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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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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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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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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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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实现战略投资目的,保障资产保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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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本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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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正确决策、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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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效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下同)投资行为, 保障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收益,提高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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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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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2.1 董事会是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并负责制定、修订和 决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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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对外投资的评审机构,负责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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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策的对外投资项目的评审,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 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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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投资与股权管理部门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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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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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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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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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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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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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投资与股权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对外投资项目建议,对预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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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组织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战略规划、财务、审 计法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投资项目初审意 见书》,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准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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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准予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与股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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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工作并编制相关文件,报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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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与股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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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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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控股子公司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其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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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审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获得批准并将相关批 准文件报本公司投资与股权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 超出控股子公司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其经营管理层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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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进行预审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制度3.1 款、3.2 款规定的流程报本公司审批,批准后由该子公司负责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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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事长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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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内决定单项股权出资额在5000 万元以内(含5000 万元,下 同),累计3 亿元以内的对外投资事项,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2 根据控股子公司之实际经营需要,本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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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审批权限予以审定,其中:
4.2.1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董 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股权出资金额在1 亿元以内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光 伏发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并且其董事会可在上述 权限额度内授权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部分投资决策权。此类投资 的决策和实施须按照本制度第3.4 款的规定执行,如涉及关联交易, 则需按照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4.2.2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董事会 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单项股权出资额5000 万元以内、累计3 亿元以内的投资,并且其董事会可在上述权限额度内授权其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行使部分投资决策权。此类投资的决策和实施须按照本制度 第3.4 款的规定执行,如涉及关联交易,则需按照公司上市地交易所 相关规定提交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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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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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单项股权出资金额在1 亿元以 内、累计5 亿元以内的风电开发项目投资。此类投资的决策和实施须 按照本制度第3.4 款的规定执行,如涉及关联交易,则需按照公司上 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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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经本公司董事会确定拥有一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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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决定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其股权的处置仍由项目原批准机构审 批。本公司章程或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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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控股子公司涉及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基金等对外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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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 5.1 本公司应对具备条件的对外投资新建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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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经法定程序当选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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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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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为 加强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本公司高管在北京 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席位中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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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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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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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公司可以向对外投资的公司委派股权代表。股权代表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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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本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本公司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接受本公司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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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在只设执行董事的全资子公司和本公司只派出1 名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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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中,该执行董事或董事为当然的股权代表;在本公司派出二 名或者二名以上董事的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中,本公司指定一名董 事为股权代表;在没有派出董事但派出监事的参股公司中,该监事为 本公司的股权代表;在本公司未能派出董事、监事的参股公司中,本 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业务联系人作为股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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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股权代表在参与所在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履行重大事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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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程序向公司提交决策建议,并按照公司的决策意图参与所在公司的 重大决策表决;在同一全资、控股或者参股公司中,公司派出多名董 事、监事时,股权代表在向公司提交决策建议时应当征求其他的派出 董事和监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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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本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股权代表负责制为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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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制度》,健全股权代表的年度述职与考核制度,建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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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任期考核与奖惩激励制度。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6.1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6.2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
6.3 本公司首席财务官或派出的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6.4 本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执行 本公司相关制度。
第七章 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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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执行本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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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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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子公司的以下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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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权管理部门:
7.2.1 出售资产行为:
7.2.2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2.3 对外担保事项;
- 7.2.4 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7.2.5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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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签订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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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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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2.8 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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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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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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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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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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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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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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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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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与股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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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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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制度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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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上市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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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8.4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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