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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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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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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关联交易 管理职责和分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 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的规定,按 照《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进行,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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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如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 方,与该等关联方发生第八条所列之交易时,应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 五章的规定进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 (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法人:

  •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 3) 下列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自然人:

  •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人员;

  • 3)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 4) 第1)、2)项所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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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

  • 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签 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月内将具有 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七条 如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 方,与该等关联方发生第八条所列之交易时仅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 的规定进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 (二) 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交易之前12 个月内曾任本公司的 董事的任何人士;

  • (三) 本公司的发起人;

  • (四) 上述人士的联系人,该等联系人的范围应根据联交所不时修订 的上市规则予以确定;

  • (五) 存在下列情况的本公司之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的上述 第(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 会/股东会上,单独或合计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 上的表决权(不包括该关联方通过本公司所持该附属公司的 权益);

  • (六) 上述第(五)项所列公司的附属公司。

  •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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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事项,包括持续性关联交易、一次性关联交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收购或出售资产;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

(四)出租或接受资产租赁;

(五)提供或接受担保;

(六)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非货币性交易;

(九)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关 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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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需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并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无市场价,则按照成本加成 定价;既无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但应保 证定价公允合理。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 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评估值或审计值 做定价依据的,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对有关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规定如下:

  •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豁免;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审批一般关联交易, 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及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豁免等事项并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提 出相关审核意见。

  •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关联方进行统计和备案登记,完成 关联方清单并定期更新;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关联交易相关 议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关联交易相关事 项;向联交所进行关联交易豁免申请;对拟增加的一次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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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进行测试分析;按照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披露。

  •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类型进行划分并对关联交 易数额进行测算;对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不时计算各项关联交易的总值,针对已获豁免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确保交易额不超过豁免额上限;每月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 送关联交易分析资料; 会同投资部、相关业务部门(营销、采 购等)、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就持续性关联交易豁免申报上限(当 年及未来两年预计发生额)进行测算与汇总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配合审计师进行关联交易汇总数据的审核。

  • (六)公司投资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各自新的关联方的甄别并 上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一次性关联交易的发现与资 料收集、划分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交易数额进行测算并及时报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判断是否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核,需提交审核的,根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求提交 议案资料并落实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确保协议条款属正常商业 条款;对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一次性关联交易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 (七)公司审计监察部定期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执行情 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

  • 第十三条 公司按下列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管理:

  • (一)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就公司业务发生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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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应该严格执行公司业务规定,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优于独 立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条件。

  • (二)符合公平定价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就非公司业务发生的关 联交易,交易的定价应遵循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 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用成本加成定 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 确定定价方法,并应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适用 成本加成定价时的具体利润率由董事会另行制订。

  • (三)符合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深交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对持续性关联交易 申报豁免,对一次性关联交易进行关联交易测试,按照不同情 况分别履行公告、向股东发通函、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等程序,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提供有关交易资料,之后才能进行交易。

  • (四)符合关联方回避原则。在审议关联交易的会议上,关联方不得 参与表决。

  • (五)公司必须就关联交易与有关人士或公司订立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 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关联方的管理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收集和确认公司关联方信息,并根据股 权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对于新增的或不再属于关联方的人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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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组织,必须进行严格确认后才能增减。

  • (二)公司投资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甄别子公司关联方并负责收 集该关联方及其联系人信息,对于新增的或不再属于关联方的人 员、法人等,应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工 作人员公布确认的或更新后的汇总关联方清单,要求及时检查和 上报因关联方变动而增加的交易事项。

  •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 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公司关联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其近亲属及有关关联法人或其 它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 告。

  • (五)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及确认其下列关联 方情况:

  • 1、附属公司;

  • 2、控股公司;

  • 3、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 4、其拥有30%以上投票权或控制董事会的公司;

  • 5、通过信托等其他方式拥有30%投票权获控制董事会的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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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通报。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关联方情况及关联方变动事项告之具 体负责关联交易管理交易事项管理的部门,包括公司财务部、投资部及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

为使关联交易的管理更为规范,公司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公司财务部、投资部或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将各自负责的关联 交易事项划分为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构成深交所上市 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同时构成两地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财务部、投资部或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完成关联交易的类型划 分后,应将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分类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至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关联交易所属类型的不同,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履行控制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章 对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关联交易的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 的数额时,应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则履行相应的 审计、评估义务并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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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当适 用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计、评估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本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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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深交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 主要条款。

  •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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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对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关联交易的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报 送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批准,按照联交所要求需公告、通函和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按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拟向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申请豁免的持续性关 联交易,具体程序如下:

  •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联合发布关于申报豁免关 联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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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存在关联交易的业务部门、投资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要求填 报当年及后两年交易内容及预计发生额;

  • (三)财务部汇总各部门及子公司上报关联交易资料后提交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会同公司合资格会计师 与律师、合规顾问进行沟通,确定申请联交所、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豁免的关联交易内容及额度;

  • (四)需向联交所申请豁免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申报关联交易 资料,并根据适用的上市规则进行交易前的刊登公告、发出通函 和报股东大会批准的程序。

  • (五)向各业务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通报联交所回复及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豁免情况,并以此作为关联交易控 制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已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的控制

公司已获豁免的关联交易,是指获得联交所审批或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可以在批准额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该类关联交易, 公司将进行以下控制:

公司业务、投资部门,负责确保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属于一般商业条款; 监督所属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各协议的条款,尤其是定价原则条款;财务 负责不时计算各项关联交易总值,确保交易额不超出豁免额上限。 第二十八条 未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的控制

公司未获豁免的关联交易,是指已获豁免的关联交易范围以外的其 他关联交易,包括尚未申报豁免的新增关联交易、超出豁免额之外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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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上市规则规定不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等。对该类交易,公司将进 行以下控制:

  •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某项交易可能 属于未获豁免的关联交易时,须就该交易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汇报。

  •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拟实施的交易进行测试,确定该项关联交易 需要履行的程序,如需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议,由相关部门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议案材料及关联交易协议。

  • (三)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依 据联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前的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等程 序。

  • (四)上述法律程序履行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 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控制

  • (一)财务部对各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各项交易额 的发生趋势,对发生额波动明显的项目予以密切注意,并及时通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二)公司应在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立预警功能,当接近预警线时 予以提示。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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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交易对方;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 同);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一)为交易对方;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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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与交易对方同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七)中国证监会、联交所、深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 中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 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所有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 序进行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若本实施细则与不 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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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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