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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y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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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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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处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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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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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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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财产购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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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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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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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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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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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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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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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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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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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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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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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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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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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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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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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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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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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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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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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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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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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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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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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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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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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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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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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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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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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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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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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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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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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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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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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论证、审批等相 关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 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及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名称(自然人姓名,包括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企业 代码(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与上市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及变动情况、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 间、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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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新疆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 并购重组; (二) 发行证券;
(三) 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 回购股份;
(五) 股权激励;
(六) 新疆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属于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新 疆证监局、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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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 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 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审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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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悖的,按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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