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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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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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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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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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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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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8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1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16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保管......................... 19 第八章 附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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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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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 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3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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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议案;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8.0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涉及与风电场项目开发、投资、转让相关业务的投资、资产抵押 或质押、资产处置等业务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另行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 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5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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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1.4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2.2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3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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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2.6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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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7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 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者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 日前发出书面通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 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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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 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 以召开股东大会。

3.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6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7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8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H 股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 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 日至50 日的期间内,在《证 券时报》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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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通知。

3.9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4.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选择公司住所地及股东大会通知指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设置会场。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网络、视频方式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2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4.3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嘉宾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4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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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秩序。

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对于下列人员,会议主持人可以命 令其退场:

  • 4.5.1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4.5.2 阻挠或妨碍会议秩序者;

4.5.3 强行发言或扰乱他人发言者;

4.5.4 以其他方式扰乱会场秩序;

4.5.5 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

4.6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及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股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 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票数目。

4.7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召开前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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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议。

4.8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4.9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和要求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办理登记手续。

4.10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11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境外代理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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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1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13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5.1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5.3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5.4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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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

5.4.1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 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5.4.2 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5.4.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表决;

5.4.4 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不得受托代理其 他非关联股东的进行投票;

5.4.5 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5 董事会、监事会和按公司章程规定具有资格的股东(下称 “提名人”)可以提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 的选聘遵循下列程序:

5.5.1 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提名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非职工监事)。提名人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5.5.2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 补充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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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5.5.3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5.4 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5.5.5 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股东大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 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 次日起计算。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会议决议的 方式选举产生。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 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选出的董事数。股东可以自愿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候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投票。

5.6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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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5.8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5.9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审议通过。

  •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

  • 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 会议主席;

  • 至少2 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

  • 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 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 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 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 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 5.10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在投票表决时,有2 票或者2 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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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 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 计算在内。

5.11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12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5.13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5.14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5.15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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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5.16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5.17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5.18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5.19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5.20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6.1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6.2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6.4 条至第6.8 条 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6.3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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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 目;

6.3.2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 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6.3.3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 累积股利的权利;

  • 6.3.4 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

  • 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 6.3.5 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

  • 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 6.3.6 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

  • 付款项的权利;

  • 6.3.7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

  • 特权的新类别;

  • 6.3.8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6.3.9 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6.3.10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 6.3.11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 承担责任;

6.3.12 修改或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 6.4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有否表决权,

  • 在涉及本规则第6.3.2 条至6.3.8 条、6.3.11 条至6.3.12 条的事项 时,在类别股东会议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 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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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4.04 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第7.09 条所定义的控股股 东;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4.04 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 的股东;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 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 的股东。

6.5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规则第6.4 条由出席 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 作出。

6.6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 日前(含会议 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 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

6.7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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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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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 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6.8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 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 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或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监会 批准之日起15 个月内完成的。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保管

7.1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7.2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7.3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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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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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 8.1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条款与公

  • 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8.3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 8.4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 于”,不含本数。

  • 8.5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8.6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

  • 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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