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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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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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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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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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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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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处..................................... 2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提案................................. 2 第四章 会议通知......................................... 4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主持........................... 5 第六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7 第七章 会议记录......................................... 9 第八章 其他事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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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处

  • 2.1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2.2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 2.3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

  • 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提案

  •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3.2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 3.3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 3.3.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

  • 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 3.3.2 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

  • 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 3.3.3 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3.3.4 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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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临时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3.4.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3.4.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3.4.3 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 3.4.4 监事会提议时;

  • 3.4.5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3.4.6 总裁提议时;

  • 3.4.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3.4.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3.5.1 按照本规则3.4 规定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

  • 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 3.5.2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 当日转交董事长;

  • 3.5.3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3.5.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 日

  • 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 3.6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3.6.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3.6.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3.6.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3.6.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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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会议通知

  • 4.1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

  • 10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本规则4.2 规定的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会秘书。

  • 4.2 董事会召开定期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选择下列方

  • 式之一送达:

  • 4.2.1 专人送出;

  • 4.2.2 传真;

  • 4.2.3 邮件方式。

  • 4.3 非直接送达的,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4.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4.5 会议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 和议题。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 4.6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4.6.1 会议日期和地点;

  • 4.6.2 会议的召开方式;

  • 4.6.3 会议期限;

  • 4.6.4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6.5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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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6.7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4.6.8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6.9 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4.6.1、4.6.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4.7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 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4.8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主持

5.1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确定程序:

原则上,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2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5.3 董事会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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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5.4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5.5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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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5.6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6.1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6.2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6.3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6.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6.5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6.6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6.7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信函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还可采用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

  • 6.8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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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6.9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6.10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 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6.11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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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12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6.13 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除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外的审计报告草案,待董事会依据审计 报告草案对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做出决议后, 注册会计师再根据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决议出 具正式审计报告。

6.14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 6.15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2 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会议记录

7.1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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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7.2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7.3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 决议记录的内容。

7.4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至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5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7.6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7.7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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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以上。

第八章 其他事项

  •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拟定本议事规则的修

  • 改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8.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

  •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8.1.2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8.1.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议修改本议事规则。

  • 8.2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 规定执行。

  • 8.3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 8.4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8.5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

  • 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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