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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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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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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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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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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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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6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9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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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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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保证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
1.2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2.1 公司关联方包括根据中国(就本制度而言,中国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的关 联方及根据中国境外监管机构确定的关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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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
-
人及关联自然人:
-
2.2.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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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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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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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制度第2.2.2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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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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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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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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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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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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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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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第2.2.1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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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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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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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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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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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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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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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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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2.2.1条或第2.2.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2.2.1条或第2.2.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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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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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的关联人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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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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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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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公司董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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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上述(一)或(二)的联系人,联系人的范围请参照
-
《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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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下列情况的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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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的关联人士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中 可(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表决权;
-
(五)任何于上述(四)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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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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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 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
2.5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3.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交易,包括根据中国境内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及根据中 国境外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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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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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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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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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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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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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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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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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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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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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非货币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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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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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联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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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符合诚信的原则;
-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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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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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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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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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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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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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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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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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双方
-
协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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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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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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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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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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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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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 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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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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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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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
决: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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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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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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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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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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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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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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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4.3 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4.4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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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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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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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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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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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联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4.5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 要求,公司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审批权限如下:
4.5.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的除外),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 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 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至5%之间的 关联交易。
4.5.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的除外),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4.6 按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交易规模应 进行下面四个指标的百分比率测试,即资产比率测试、代价比率测试、 收益比率测试、股本比率测试。公司与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 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不同的测试比率计算,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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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当每项百分比率均低于2.5%;或每项百分比率均等于或 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额也低于 1000万港元。该关联交易协议 需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4.6.2 当有一项百分比率等于或高于2.5%,而总额又高于 1000 万港元。该关联交易协议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7 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4.8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 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4.9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5.1 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5.1.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 万元以上的、与关联法人发生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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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5.1 .2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深交所的 规定进行审议、披露,并按深交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5.1.3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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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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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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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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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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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2 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5.2.1 当本制度4.6 条规定的每项百分比率均低于0.1%;或每 项百分比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额也低于 100 万港 元,免予披露。
5.2.2 当本制度4.6 条规定的每项百分比率均低于2.5%;或每 项百分比率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额也低于 1000 万 港元,应当及时披露。
5.2.3 当有一项百分比率等于或高于2.5%,而总代价又高于 1000万港元。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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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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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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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
第六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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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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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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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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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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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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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联交所挂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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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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