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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r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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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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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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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草案)

二00 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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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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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首席执行官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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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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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 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1.02 条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依照《公

  •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金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2001]29 号)批准,由新疆新风科工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公司于2007 年12 月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

  • 【2007】453 号《关于核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通知》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 万股, 于2007 年12 月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1.03 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Xinjiang Goldwind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1.04 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区上海路107 号

邮政编码:830026

  • 1.05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 万元。

  • 1.06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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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8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09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1.10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

  • 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最 大限度地为股东、客户、供应商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促 进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 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 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 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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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0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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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 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 3.05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06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3.07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3.08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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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3.09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3.08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3.08 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3.08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3.11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3.12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3.13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

  •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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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3.14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4.0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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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 所持有的股份;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4.04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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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06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07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08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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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4.09 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4.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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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对外投资,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0%(或净资产30%)的事项;

涉及与风电场项目开发、投资、转让相关业务的投资、资产抵押 或质押、资产处置等业务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另行制定。

(十四)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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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的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七)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4.12 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 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4.13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 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4.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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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15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公司注册地为主。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视频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16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4.17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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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18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18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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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4.19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20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21 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22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4.23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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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22 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24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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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26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4.27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4.28 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29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4.30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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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31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4.32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33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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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4.35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36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37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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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4.39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4.40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4.41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4.42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 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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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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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43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4.44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4.45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4.4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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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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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47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本章程的修改;

  •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

  • 外投资,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净资产的50%)的事项;

  •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4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 4.49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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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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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4.50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51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52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 会、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最迟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并一并提交本章程4.26 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应当以应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后,应于2 日内按本章程4.26 条规定核实该被提名人的相 关资料,对具备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的提名,董事会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发出公告;对不具备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 的提名,董事会应及时向提名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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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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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4.53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54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4.55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4.56 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5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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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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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58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59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4.60 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4.61 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4.62 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4.63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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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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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4.64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5.01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股东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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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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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03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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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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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 下列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5.05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5.06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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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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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07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 不当然解除,在该期限内仍然有效。其所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受上 述期限限制,该董事仍然负有保密义务,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其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5.08 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5.09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10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 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 5.11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5.12 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

  • 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 名。

公司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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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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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3,不多于1/2。

  • 5.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

  • 会同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决定聘请保荐人;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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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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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拟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14 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5.15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5.16 条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行使下列权力: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 外投资,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或净资产的5%)或总金额8000 万元的事项;

(二)本章程4.12 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该等事项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事项;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之间、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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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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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至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

  • 5.17 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选

  • 举产生和罢免。

  • 5.18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 他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5.19 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履行职务。

  • 5.20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 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5.21 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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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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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5.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

  • 会议召开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 5.23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及议题;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5.24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除本章程明确的特别表决事项外,其他事项均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 人1 票。

5.25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法人和自然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26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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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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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 5.27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5.28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5.29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首席执行官

  • 5.30 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 5.31 条 首席执行官的职责是:

  • (一)督促、检查总裁主持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二)督促、检查总裁对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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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

(三)负责公司战略研究及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审计工作;

(四)对公司财务的重大决策和人事方面的重大决策(中层管理 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提请聘任和解聘高层管理人员)享有最终决策权;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01 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列席董 事会会议。

6.02 条 本章程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5.0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5.04 条(四)~(六)关

  •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6.04 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6.05 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五)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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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同首席执行官:

  • 1、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程

  • 师;

  • 2、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 理人员;

  •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06 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6.07 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6.08 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

  •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6.09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东大

  •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6.10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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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 7.01 条 本章程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02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7.03 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04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7.0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7.06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 质询或者建议。

  • 7.07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08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 7.09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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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3 名,员工民主选举2 名。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7.10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7.11 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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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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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7.12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7.13 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7.14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8.01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8.0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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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8.03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04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05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8.06 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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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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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07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现金和股票的方式进行,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8.08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09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8.10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 年,可以续聘。

8.11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8.12 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8.13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8.14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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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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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 9.01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9.02 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9.03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程9.08 条指

  • 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 9.04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

  • 件的方式发出。

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还可以电话方式发出召开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 9.05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

  • 件的方式发出。

  • 9.06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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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9.07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9.08 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0.01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10.02 条 公司合并,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03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04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

10.05 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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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10.06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07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10.08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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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09 条 公司有本章程10.08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10.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10.08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11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0.12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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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0.13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0.14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10.15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10.16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17 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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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破产清算。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0.18 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此项规定。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11.0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11.02 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1.03 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11.04 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12.01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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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02 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2.03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2.04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2.05 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2.06 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7 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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