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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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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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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2 证券简称: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2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金 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 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 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 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 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 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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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 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王海波、曹志刚、吴凯、霍常宝、马金儒、刘玮、周云志、杨华、 海通金风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 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 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 师已阅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竞天公诚事务所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 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 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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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新疆金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在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中引用的发行人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201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本 所审计。本所分别于2013 年3 月22 日、2014 年3 月21 日和2015 年3 月27 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安永华明(2013) 审字第60794011_A01 号、安永华明(2014)审字第60794011_A01 号、 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0794011_A01 号)。本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对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 由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直接引用的经审计2012 年度、2013 年 度及2014 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致因上述财务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承诺:本所及经办会计师确认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验资情况与本所 出具的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794011_A01 号及安永华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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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字第60794011_A02 号报告不存在矛盾,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直接引用的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 60794011_A01 号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794011_A02 号报告内 容不致因上述验资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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