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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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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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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1232 号文核准,新疆金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40,953,000 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 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002202
法定代表人:武钢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7 号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2,694,58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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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2,735,541,000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 8 号
电话: 86-10-67511996
传真: 86-10-67511985
邮编: 10017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6500001001045
税务登记号码:新国税字 650104299937622 号、新地税字 650104299937622 号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 运营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 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
(二)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40,953,000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如下:
| 变动情况如下: | ||||
|---|---|---|---|---|
| 股份类型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46,584,167.00 | 1.73 |
87,537,167.00 | 3.20 |
| 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2,147,957,033.00 | 79.71 |
2,147,957,033.00 | 78.52 |
| 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 | 500,046,800.00 | 18.56 |
500,046,800.00 | 18.28 |
| 合计 | 2,694,588,000.00 | 100.00 |
2,735,541,000.00 | 100.00 |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公司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审计,并出 具了安永华明( 2013 )审字第 60794011_A01 号、安永华明( 2014 )审字第 60794011_A01 号及安永华明( 2015 )审字第 60794011_A01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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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资产 | 2015.3.31 | 2014.12.31 | 2013.12.31 | 2012.12.31 |
| 资产总额 | 4,332,761.42 | 4,577,732.57 | 3,436,964.61 | 3,194,352.48 |
| 负债总额 | 2,797,069.05 | 3,055,031.62 | 2,057,671.04 | 1,865,790.09 |
| 股东权益合计 | 1,535,692.37 | 1,522,700.95 | 1,379,293.57 | 1,328,562.39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 |
1,488,946.84 | 1,476,778.92 | 1,290,265.27 | |
| 1,336,752.61 | ||||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5 年1-3 月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2 年度 |
| 营业收入 | 255,159.93 | 1,770,421.80 | 1,230,847.66 | 1,132,418.90 |
| 营业成本 | 176,437.07 | 1,291,845.85 | 970,231.58 | 958,417.99 |
| 营业利润 | 26,880.37 | 205,231.86 | 47,559.75 | 13,364.02 |
| 利润总额 | 30,523.45 | 210,898.65 | 50,555.05 | 20,685.59 |
| 净利润 | 25,243.98 | 185,351.32 | 43,363.51 | 16,546.8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
24,877.35 | 182,968.23 | 42,764.60 | 15,305.38 |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5 年1-3 月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2 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143,558.58 | 282,938.26 | 193,004.89 | 249,993.7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91,530.45 | -167,474.08 | -607,723.66 | -230,389.3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
-197,911.99 | 413,492.06 | 183,883.58 | -116,321.5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
-435,638.25 | 524,752.54 | -232,802.79 | -95,030.01 |
4 、主要财务指标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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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项目 | 2015.3.31 | 2014.12.31 | 2013.12.31 | 2012.12.31 |
|---|---|---|---|---|---|
| 流动比率 | 1.32 | 1.26 | 1.67 | 1.96 | |
| 速动比率 | 1.08 | 1.10 | 1.41 | 1.66 |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53.38 | 58.72 | 52.48 | 52.60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64.56 | 66.74 | 59.87 | 58.41 | |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5.70 | 5.65 | 5.12 | 4.93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元/股) |
5.53 | 5.48 | 4.96 | 4.79 | |
| 项目 | 2015 年1-3 月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2 年度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 | 1.55 | 1.20 | 1.08 | |
| 存货周转率(次) | - | 3.72 | 2.90 | 2.19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
-0.53 | 1.05 | 0.72 | 0.93 | |
|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 | -1.62 | 1.95 | -0.86 | -0.35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每股收益 (元) |
基本 | 0.09 | 0.68 | 0.16 | 0.06 |
| 稀释 | 0.09 | 0.68 | 0.16 | 0.06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8 | 13.00 | 3.25 | 1.19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每股收益 (元) |
基本 | 0.06 | 0.64 | 0.12 | 0.04 |
| 稀释 | 0.06 | 0.64 | 0.12 | 0.0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5 | 12.31 | 2.46 | 0.77 |
-
注: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存货) / 流动负债
-
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 / 总资产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 / 期初、期末应收账款平均数
-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 / 期初、期末存货平均数
-
每股净资产 = 期末净资产 / 期末股本总额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期末股本总额
-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
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 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进行计算
-
以上每股指标以各期末发行人股本总额为计算基准
-
由于发行人披露的 2015 年一季度报告中没有应收账款余额和存货余额的数据,故无法计算 2015 年 一季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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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694,588,000 股,本次发行 40,953,000 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 2,735,541,000 股。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一)发行数量: 40,953,000 股
(二)发行价格: 8.47 元 / 股
(三)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四)募集资金总额: 346,871,910.00 元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及承 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合计为 10,561,000.00 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0.26 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 336,310,910.00 元。
(七)注册会计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15 年 8 月 3 日,安 永华明出具了安永华明 (2015) 验字第 60794011_A0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止,金风科技实际已向王海波、曹志刚、吴凯、霍常宝、 马金儒、刘玮、周云志、杨华、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0,953,000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47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是 346,871,91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10,561,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6,310,910.00 元。其中, 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 40,953,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95,357,910.00 元。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国泰君安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
4 、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 、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产生影响的其他关联关系。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金风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严格 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 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 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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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
|
|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制度。 | ||
| (2)敦促发行人完善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在业务、资金往来等方 | ||
| 面的工作管理规则,强化审批程序,将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 ||
| 情形纳入禁止性规范并切实执行。 |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 (3)将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敦促按季度通报有关情 | |
| 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 | 况,重大事项及时告知。 | |
|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 (4)保荐代表人认为必要,有权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 |
| 制度 | 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5)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其违反规定, | ||
| 将以异议书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发行人应予纠正并 | ||
| 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本保荐机构,否则,本保荐机构有权就该违 | ||
| 规事项在媒体上发表声明。 | ||
| (1)督导发行人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竞业禁止制 |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 度、内审制度等相关规章。 | |
| 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 (2)对高管人员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予以明确,使之制度 | |
|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 化和规范化。 | |
| 内控制度 | (3)督导发行人建立严格的内部处罚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制 | |
| 度,以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
|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 (2)督导发行人及时按季度向本保荐机构通报有关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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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安排 | |
|---|---|---|
|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 情况,本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 |
| 交易发表意见 | (3)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 | |
| 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有权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 | ||
| 和建议。 | ||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 ||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 (2)发行人配备专门人员,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 |
|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 (3)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后,立即书面通 | |
|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 知本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供本保荐机构查阅,就信息披露 | |
|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事宜听取本保荐机构的意见。 | |
| (4)发行人在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呈报并向社会公开进行信息 | ||
| 披露之前,须将有关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送本保荐机构审阅。 | ||
| (1)本保荐机构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 ||
| 进展情况。 |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2)在项目完成后,本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 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其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保荐机构将督导发 | ||
| 行人履行合法合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1)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 |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 相应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 | |
|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 (2)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提前告知本保荐机构,本 | |
| 见 | 保荐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 |
| (3)发行人应按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定期向本保荐机构书面说 | ||
| 明是否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的其他主要约定 |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 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职责的相关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 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
|
| 在保荐期间有针对性地为发行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专项或日常财 | ||
| (四)其他安排 | 务顾问服务,以便使其更好地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 |
| 理办法》规定的合规性要求。 |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郁韡君、张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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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21-38676493
联系传真: 021-38670493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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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郁韡君 张兴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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