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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Feb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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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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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02 股票简称: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2 债券代码:112060 债券简称:12 金风01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2金风01”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2 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 年2 月21 日,凡在2014 年2 月2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 年2 月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2 月23日发行的2012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简称“12金风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60)至2014 年2月 22日将期满两年。根据本公司“12金风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 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债券2013年付息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 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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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金风01(112060)

  • 3、发行主体: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30 亿元

  • 5、债券期限和品种:3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63%,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 7、债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 元

  •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9、起息日:2012 年2 月23 日

10、付息日: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2 月23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5 年2 月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 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 年3 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 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12 金风01”的票面利率为6.63%,每手“12 金风 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30 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04 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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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9.67 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63%;

  •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 年2 月23 日。

  •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 年2 月21 日

  • 2、除息日:2014 年2 月24 日

  • 3、付息日:2014 年2 月2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 年2 月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2 金风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 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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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 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4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10 张“12 金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3 元(含 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及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10 张“12 金风01”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67 元(税后)。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 年2 月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 金风01”的QFII 及 R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 年2 月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 及RQFII 最晚于2014 年3 月5 日前 (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 金风01 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 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650016166000525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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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7511996 传 真:0991-3767411

邮寄地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八号,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

(2)请上述QFII 及RQFII 最晚于2014 年3 月5 日前(含当日),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QFII 及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 及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 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 供上述第(2)项所述各项资料外,还应于2014 年3 月5 日前(含当 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 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 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 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 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 及RQFII 等非居 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 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如上述QFII 及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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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 号

联系人:冀田

咨询电话:010-67511996 传真:010-67511985 邮政编码:100176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联系人:郁韡君、王懿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29 楼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邮政编码:200120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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