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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Feb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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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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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02 股票简称: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3-004 债券代码:112060 债券简称:12 金风01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 年2 月23 日发行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 年2 月25 日(因2013 年2 月23 日为法定节假 日,顺延至2013 年2 月25 日)支付自2012 年2 月23 日至2013 年2 月22 日期 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2012 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金风01(112060)

  • 3、发行主体: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30 亿元

  • 5、债券期限和品种:3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63%,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 7、债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 元

  •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9、起息日:2012 年2 月23 日

10、付息日: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2 月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 年2 月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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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 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3 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三年期品种债券“12 金风01”的票面利率为6.63%,本次付息每 10 张“12 金风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3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4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59.67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2 月22 日

  • 2、本次付息日:2013 年2 月25 日(因2013 年2 月23 日为法定节假日,

  • 顺延至2013 年2 月25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 年2 月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金风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在本年度付息日两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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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20%,每10 张“12 金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4 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10 张“12 金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3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及RQFII)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10 张“12 金 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67 元(税后)。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2 月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 金风01”的QFII 及RQFII 协助本 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2 月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 及RQFII 最晚于2013 年3 月5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 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 金风01 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 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并将划款凭 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65001616600052507174 账户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7511996 传 真:0991-3767411

邮寄地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八号,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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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上述QFII 及RQFII 最晚于2013 年3 月5 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 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及RQFII 证券 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 及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所述 各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 年3 月5 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 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 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 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 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 及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如上述QFII 及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 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 号 法定代表人:武钢

联系人:冀田

联系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 号

联系电话:010-67511996 传真:0991-3767411 邮政编码:100176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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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郁韡君、王懿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29 楼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2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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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金风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2 月22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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