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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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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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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3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3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金风科技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不存在给关联方拆借资金、提供委托贷款、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关联方偿还债务、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的 情形。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 (一)报告期内,金风科技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 2013年1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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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风科技为全资子公司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同意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业银行《融资性保函》 的申请人(即以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新疆金 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方),开展贷款额度约为5,000万澳元的 “ 内保外贷 ” 融资,贷款期限暂定为1年,作为以股东借款形式筹集的 资金投入到项目公司 Gullen Range Wind Farm Pty Ltd.,以确保项 目的建设进度。截止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26,661.79万元(按2013年12月31日澳元对人民币汇率1:5.4301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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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3 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Gullen Range Wind Farm Pty Ltd.长期供电协议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 为其全资子公司Gullen Range Wind Farm Pty Ltd.(即售电方)与 Energy Australia 公司(即购电方)签订的关于Gullen Range 风电 场项目长期供电协议的履行,提供金额不超过2000 万澳元、期限不 超过五年的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担保条件未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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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 资子公司澳洲 Gullen Range Wind Farm Pty Ltd. 股权质押的议案》,同 意 Gullen Range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澳洲 Gullen Range Wind Farm Pty Ltd. 100%的股权质押给澳洲国民银行、工商银行悉尼分 行、中国银行悉尼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悉尼分行及交通银行悉尼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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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银团,向该银团申请总额为2.47亿澳元的无追索项目贷款,贷 款期限为5年(包含建设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59,731.10万元(按2013年12月31日澳元对人民币汇 率1:5.430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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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6 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金风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提供运维合同担保的议案》,同意金风 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金风国际(泰国)有限公司就 项目运维合同提供母公司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5 年,担保金额 (运维合同金额)为935,980 美元,违约赔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运维 合同金额。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担保金额为570.66 万元人民币 (按2013 年12 月31 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6.0969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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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6 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 UEP PENONOME I, S.A. 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风国际佩诺诺梅 责任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巴拿马项目公司 UEP PENONOME I, S.A. (“ UEP ”)全部权益质押给以 BICSA 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向其申请 不超过7090 万美元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质押期限为10 年;并同意 以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代 UEP 项目公司开具不超 过600 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代替偿债准备金。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该项目实际贷款余额为人民币26,959.21 万元(按2013 年12 月31 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6.0969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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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6 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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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国际为罗马尼亚 MIREASA 1 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金 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为罗马尼亚 Mireasa Energies S.R.L. 公司向银行申请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6,145 万欧元,担保期限为15 年,用于建设 MIREASA 1 风电项目。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该项目实际贷款余额为人民币38,404.50 万元人民币(按2013 年12 月31 日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8.4189 计 算)。
- 2013 年10 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全资子公司Goldwind International Limited 增资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由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针对 Goldwind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与项目业主 UEP Penonome II, S.A 签订的巴拿马二期项目机组供货协议预付款部分的履约责任提供母 公司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9,074,036.90 美元,担保期限预计 9-12 个月,担保的前提条件为Goldwind International Limited 的 7500 万美元增资完成。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担保合同未签订。 (二)公司累计担保额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7.65亿元(其 中包括对子公司担保额11.63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13.20%,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5.13%。
此外,公司尚有代子公司出具保函人民币14.72亿元。
(三)公司能够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出现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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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 无逾期担保,所有担保事项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金风科技201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A股),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金风科技未来 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 意该预案。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 意见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公司完成了《2013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 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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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于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金风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能 够有效的保证资金安全,控制委托理财风险。公司购买银行保本型理 财产品不属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 品。公司使用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不影 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的副总裁周云志先 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 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周云志先生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人选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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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聘请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经常性的通过各种方式关注和了解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在年审工作中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 不苟的工作作风,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既定的 工作计划很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境内、境外 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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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天祐 杨校生 罗振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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