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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MAX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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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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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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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 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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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需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 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 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 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 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裁,经总裁同意后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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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实体,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的担保行为也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的对外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合规部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 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 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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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 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会同合规部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 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 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 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 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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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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