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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card Smart Group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Mar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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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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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 2014 年度持续督 | 导期间跟踪报告 |
|---|---|
|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卡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晓彬 | 联系电话:133 8603 968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德雄 | 联系电话:134 8285 350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已经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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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历次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保 荐代表人均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公司 制定了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4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1、关于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暨 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 核查意见;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3、公司2014年度上半年持续督导期 间跟踪报告; 4、2014年下半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 的报告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 稿,记录、保管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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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4年12月18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 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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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金凯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2.杨斌、施正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数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3.戴意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宏业、张恩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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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张华、方国升、何国文、黄光坤、朱央洲、 姚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金凯股 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杨斌、施正余、戴意深、 张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何国文、朱央 洲、黄光坤、姚艳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 是 不适用 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愿意 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 6.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金凯股 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杨斌、施正余、戴意深、 是 不适用 张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何国文、朱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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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黄光坤、姚艳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 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 及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 如未按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本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针 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人(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 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 生交易。如未按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 责任。” 7.杨斌、施正余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中承诺, “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得退 出一致行动及解除本协议”。 8.杨斌、施正余承诺“如果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年度应由发 行人或金卡工程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杨斌、施 是 不适用 正余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 缴,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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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带责任。” “如果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为 其员工补缴此前年度应由发行人缴付的住房公 积金,杨斌、施正余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 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 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带责 任。”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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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马晓彬 曾德雄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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