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oldcard Smart Group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6
Mar 11, 2016
55345_rns_2016-03-11_2e2e276b-2021-4147-bde2-a8edc9fa21ba.PDF
Management Repor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年报跟踪报告
| 2015 年度年 | 报跟踪报告 |
|---|---|
| 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卡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沂蒙 | 联系电话:186 1653 539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庆生 | 联系电话:136 0185 078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 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规范治理所 需设立的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不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况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次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 次 1、公司2015年度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 跟踪报告; 2、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 见; 3、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 年12 月28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1.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是 | 不适用 | |
| 石河子金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 | |||
| 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 |||
|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 |||
|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 |||
|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 |||
| 分股份。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杨斌、施正余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 期外,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数总额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 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 3.戴意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 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 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张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 何国文、黄光坤、姚艳、朱央洲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所持发 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5. 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石河子金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杨斌、施正余、戴意深、张 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何 国文、黄光坤、姚艳、朱央洲承诺 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 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并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
||
|---|---|---|
| 6. 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石河子金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杨斌、施正余、戴意深、张 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何 国文、黄光坤、姚艳、朱央洲针对 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公 司)、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可避 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交易的公 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未 按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 则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 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 (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人员也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 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 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 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已 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 任。" |
||
|---|---|---|
| 7. 杨斌、施正余签订的《一致行 动协议》中承诺,"浙江金卡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本 协议"。 |
是 | 不适用 |
| 8. 杨斌、施正余承诺,"如果浙江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 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年度应由发行 人或金卡工程应缴付的社会保险 费,杨斌、施正余将按照主管部门 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 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带 责任。""如果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前年度应由发行人缴付的住房公 积金,杨斌、施正余将按照主管部 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 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 带责任。" |
||
|---|---|---|
| 9. 杨斌、施正余承诺,"如因公司 租赁的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而致使金卡股份受到房 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杨斌、施正 余同意无条件代金卡股份承担所 有罚款或处罚,保证金卡股份不因 此受到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0. 郭刚、余冬林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 售期届满后,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 11. 郭刚、余冬林承诺,将不在中 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愿意完 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 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2. 郭刚、余冬林针对关联交易作 出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人(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 在及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 易事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法律法规、 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 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3 、公司承诺自股票复牌之日 (2015 年8 月19 日)起三个月内 不再筹划同类重大事项,详见公司 《终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复牌的公 告》(公告号:2015-073)。 |
是 | 不适用 |
|---|---|---|
| 14、控股股东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 公司承诺自9 月1 日完成增持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15、杨斌承诺:“本人并同时促使 或建议相关股东在今年年内不减 持本公司股票;在法律、法规许可 范围内,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积极采取增持等措施,坚定对上市 公司发展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 良性发展。” |
是 | 不适用 |
| 16、杨斌、施正余承诺"本《一致 行动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在行使 公司、金卡工程的董事权利和/或 股东权利时继续保持高度一致,作 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行动的事 项范围包括:(1)行使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 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董事会行使 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5)双方在参与金卡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等方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金卡股 份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双方已于2015 年5 月1 日签署保荐协 议和持续督导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从该日起,金卡股份的持续督 导机构变更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赵沂蒙、余庆生。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年报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保荐代表人:
赵沂蒙 余庆生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