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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card Smart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Sep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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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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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2‐010
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79 号《关于核准浙江金卡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5,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 计人民币31,602,8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3,397,200.00 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 年8 月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2)24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统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9262329782,截至2012 年9 月6 日,专户余额为 19,566.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谷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智能 燃气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355890100101388888,截至2012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23,773.2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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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沂蒙、余庆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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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专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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