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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Top E-Commerc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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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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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跨境通宝 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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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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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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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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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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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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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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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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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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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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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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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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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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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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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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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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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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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
第六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 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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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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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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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九)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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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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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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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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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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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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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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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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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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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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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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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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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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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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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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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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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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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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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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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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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邮递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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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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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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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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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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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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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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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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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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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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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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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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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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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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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 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 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 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 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 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 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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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 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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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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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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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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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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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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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4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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