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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TEK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Aug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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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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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時碩工業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9/08/06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45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連結同仁未來收益與公司未來價值,以共創
公司成長、同仁及股東長期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109年5月4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37.7元預估,如以三年度發放,每年分攤費用化金額
,由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別為新台幣11,027,250元、4,241,250元、1,696,500元,
合計為16,965,000元。
第一至第三年度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164 元、0.063元、0.025元(以109年3月31日
已發行流通股數(未扣除庫藏股247,000股)合計 67,252,000股計算)。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有限,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
連結同仁未來收益與公司未來價值,以共創公司成長、同仁及股東長期利益,特
依據公司法第267 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109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
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經股東會決議,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
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一、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由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控制持股達100%之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 實際得為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決議之,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於提報董事會前,應先提報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
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及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本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實際得獲配之員工,須能配合簽約及保密之規定辦理者為限。
第四條 發行總額: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預計)為新台幣4,500,000元,每股
面額新台幣10 元,共計450,000 股普通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 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 元。
二、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 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個人績效與營
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者,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
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股份。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
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
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各任職期間達到本公司人員績效考核辦法之績效總評等級為5。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予以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及表決權,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股息、紅利
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利,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
有盈餘分配權。
第七條 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對於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第八條 員工一般離職、留職停薪、一般死亡、受職業災害、調職或解雇等之處
理:
一、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留職停薪未復職員工因故辦理
離職、解雇、資遣、退休、留職停薪未復職者時,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該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收
回並辦理註銷。
二、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
益,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之股份。
三、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四、受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日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
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
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保管
契約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五、調職: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部分,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係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指定派任或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在
該員工於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後,持續在職服務之前提下,
仍依既得條件規定辦理,但就其個人績效評核將由董事長參考公司要求之績效及
轉任公司提供之員工任職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若有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並經董事會同意。
第九條 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分配原則及被授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
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被授與員工配
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完成相關文件的簽署後,即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完
成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將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載員工獲配股數,且
立即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
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三、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作業細節,由本公司另行通知獲配
股份之員工辦理。
第十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
理。
第十一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
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
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等重大過失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
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以上同
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並報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
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
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備註 無。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