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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TEK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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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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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4566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民國 1 0 6 年 0 1 月 2 3 日 地點:桃園巿新屋區快速路六段 6 3 8 號 3 樓
目 錄
| 頁 次 | |
|---|---|
| 壹、 開會程序……………………………………… | 1 |
| 貳、 開會議程……………………………………… | 2 |
| 一、討論事項(一)…………………………… | 3 |
| 二、選舉事項………………………………… | 3 |
| 三、討論事項(二)…………………………… | 5 |
| 四、臨時動議………………………………… | 5 |
| 五、散會……………………………………… | 5 |
| 參、 附件 | |
| 一、公司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 | 6 |
| 肆、 附錄 | |
| 一、公司章程………………………………… | 12 |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一)
四、選舉事項
五、討論事項(二)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
一、時間:民國106 年1 月23 日(星期一)上午10 時30 分
-
二、地點:桃園市新屋區快速路六段638 號 3 樓 (本公司新屋廠會議室)
-
三、宣佈開會
-
四、主席致詞
五、討論事項(一)
-
(一) 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
六、選舉事項
-
(一) 增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
-
七、 討論事項(二)
-
(一) 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會
2
一、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一、 為配合本公司公開發行及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因應未來成長需 求並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擬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 訂前後之內容請詳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請參閱附件 一)。
二、 謹請 討論。
決 議:
二、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增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提請 選舉。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興櫃時程,董事七席增加為九席。
-
二、 本公司董事張仰欽因公務繁忙,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向本公司提 出辭職書,自新選任董事之日起卸辭本公司董事乙職。
-
三、 本公司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本公 司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之需要,擬增補選三名 獨立董事,任期自當選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30 日止,連選得連 任,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
四、 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詳如下表。
| 獨立董事 候選人 |
甲 | 乙 | 丙 |
|---|---|---|---|
| 姓名 | 李賢源 | 黃明展 | 蔡育秀 |
| 學歷 | 美國紐約哥倫比 亞大學財務金融 博士 |
東海大學法律 學院法律學系 博士 |
美國范德堡大 學 醫學工程 博士 中原大學 醫 學工程 學/碩 士 |
3
| 經歷 | 台灣大學財務金 融系教授(現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 恤基金管理委員 會顧問(現任) 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顧問(現任)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審議委員 (現任) 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委員 (2004.7~2008.6) 臺灣證券交易所 公 益 董 事 (2001.7~2004.6) 國際票券金融公 司獨立董事 (2001.7~2004.6) |
華泓法律事務 所執業律師 國立嘉義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
現職: 中原大學生物 醫學工程學系 教授 中原大學 醫 療器材研發認 證服務中心 主任 經歷: 中原大學生物 醫學工程學系 系主任 中原大學教務 處 副教務長 中原大學研究 發展處 研究推動組長 臺灣生物醫學 工程學會 常務理事/監事 臺灣醫療影像 資訊標準協會 理事長/秘書長 漢民科技股份 公司 尖端系 統部 專案經 理 |
|---|---|---|---|
| 持有股數 | 0股 | 0股 | 0股 |
選舉結果:
三、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討論。
-
說 明:一、 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
4
可。
- 二、 為配合企業多元化發展,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若新任董事之行為 並無損及本公司利益,其得不受公司法第209 條之限制。
決 議: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5
附件一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原 條 文 | 原 條 文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訂說 明 |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 元,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保留六百萬股供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 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之規定,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發行認股權價格不受同準則第五 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 元,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保留六百萬股供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 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本 公司得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發行認股權價 格不受同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 第六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 |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股票得依公司法 第一六二條之一規定就該次發行總數 合併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保管;或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 之二規定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其他有價 證券亦同。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而修訂 |
|||
| 以上簽名或蓋章加蓋本公司圖記及 編號,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 |
||||||
| 公開發行後,發行新股時,股票得依 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一規定就該次 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依公司法第 一六二條之二規定免印製股票,惟應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
6
| 第六條 之 一 |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股票擬撤銷公開 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 之,且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 此條文。 |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股票擬撤銷公開 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 之,且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 此條文。 |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 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且於興櫃及上市 (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而修訂 |
|---|---|---|---|---|
| 第八條 之 一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股東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 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 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 於股東會開會前,編製股東會議事手 冊。 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而修訂 |
|
| 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本公司公 | ||||
| 開發行後,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 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 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 知各股東,並於股東會開會前,編製股 東會議事手冊。 |
||||
| 第九條 |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者,得出具公司印 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 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股 東會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 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者,得出具公司印 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 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之辦法,除公司法 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則」之規定辦理。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而修訂 |
|
| 第十條 | 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 股有一表決權。 |
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 股有一表決權。 本公司於上市(櫃)後召開股東會時,應 |
配合本 公司未 來上市 櫃規定 而修訂 |
|
| 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 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
||||
| 知。 | ||||
| 第四章 | 董事 |
及監察人 | 董事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7
| 第十二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一至三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在上述董事名額 中,設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 股、兼職限制、提名及選任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本公 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照本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全體董事、監察 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 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規定辦理。 |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任期三年,於 上市(櫃)後,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連選得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 連任。本公司得就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 | |||
| 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 | |||
| 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前述董事名額中,設獨立董事人 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 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 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 提名及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主管機關規定之。本公司董事之選舉, 依照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辦理。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 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 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 規則」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 置薪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
|||
| 第十二 條之一 |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法選擇設置 「審計委員會」時(即由全體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組成「審計委員 會」,其中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備會 計或財務專長),毋庸設置監察人,如 已設置者,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 監察人立即解任,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 規定,不再適用。 關於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 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 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
依據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四規定,本公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 |||
| 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 |||
| 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 長。 前項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 |
|||
| 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依證券主 | |||
| 管機關之本公司之相關規定。 |
8
| 第十四 條 |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 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之代理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辦理。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緊急情形得隨 時召集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惟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董事 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委託為 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 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 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之代理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辦理。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 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惟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董事 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委託為 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 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 第十五 條 |
全體董事、監察人得支領車馬費,其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之。全體董事、監察人 之報酬得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 議定之。本公司董事若兼任本公司其他 職務時,其擔任公司職務薪資之支給, 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之規定辦理。 |
全體董事得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 會決議之。全體董事之報酬得授權董事 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本公司董事 若兼任本公司其他職務時,其擔任公司 職務薪資之支給,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 之規定辦理。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第十五 條之一 |
監察人之職權:(一)決算之查核、(二) | 整條文刪除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簿冊文件及財務狀況之查核。(三)公司 | |||
| 業務執行情形之查詢。(四)其他依照法 | |||
| 令及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議陳述意見但無 表決權。 |
9
| 第十七 條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 造具下列表冊依法送交監察人查核,並 連同監察人之報告書提出於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 造具下列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 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 第十八 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 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益), 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 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 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 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監酬勞。 前項之董監酬勞,股東會得考量公司營 運之需求或相關因素,決議不予分派。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 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益), 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 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 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 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 前項之董事酬勞,得考量公司營運之需 求或相關因素,決議不予分派。 |
配合本 公司公 開發行 及設置 審計委 員會而 修訂 |
| 第十八 條之一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 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 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熟發展 階段,股利政策視公司財務結構、營運 |
增訂股 利政策 |
| 狀況及資本預算,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
10
| 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1%時,得不予分 配;分配盈餘時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 |
|||
|---|---|---|---|
| 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 |||
| 百分之十,惟得視公司實際狀況調整 之。 |
|||
| 第二十 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 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 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廿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 十三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三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 月十九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 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 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廿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 十三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三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 月十九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 二十三日 |
增加修 訂日期 |
11
附 錄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
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
CA01030 鋼鐵鑄造業
-
CA01050 鋼材二次加工業
-
CA01090 鋁鑄造業
-
CA01100 鋁材軋廷、伸線、擠型業
-
CA01120 銅鑄造業
-
CA01990 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
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
CA02030 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
-
CA02040 彈簧製造業
-
CA02050 閥類製造業
-
CA02070 製鎖業
-
CA02080 金屬鍛造業
-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
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
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
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CC01090 電池製造業
-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
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
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12
-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
CP01010 手工具製造業
-
CQ01010 模具製造業
-
CR01010 瓦斯器材及其零件製造業
-
F106010 五金批發業
-
F106020 日常用品批發業
-
F106030 模具批發業
-
F107200 化學原料批發業
-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
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
F11 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
F113110 電池批發業
-
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
F1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
F115020 礦石批發業
-
F117010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F206010 五金零售業
-
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
-
F206030 模具零售業
-
F207200 化學原料零售業
-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
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
F213110 電池零售業
-
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13
-
F2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
F215020 礦石零售業
-
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對外背書保證,唯所有保證均應經董事會核准並列入董 事會議事錄方生效。
-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 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經董事會決議對外轉投資,為他公司有 限責任股東,其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公司實 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元,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保留六百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之規 定,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 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發行認股權價格不受同準則第五十 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第六條:本公司發行新股時,股票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一規定就該次發行 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依公司法第 一六二條之二規定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發行其他有價證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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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且 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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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 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之期間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八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八條之一: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 ,
-
前 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於股東會開會前, 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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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 式為之。
-
第九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者,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 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本公司於上市(櫃)後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 道之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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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之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之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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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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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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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前 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依公司法第 183 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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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七 九人,任期三年,於上市 ( 櫃 ) 後,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得就董事 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前述董事名額中,設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之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選任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照 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辦理。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 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薪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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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四規定,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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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爰依證券主管機關之本公司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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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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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之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八條之規定辦理。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 召集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為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惟應於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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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 第十五條:全體董事得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之。全體董事之報酬 得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本公司董事若兼任本公司其他 職務時,其擔任公司職務薪資之支給,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之規定辦 理。
第五章 經 理 人
-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秉承董事會決議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由 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任免之。
第六章 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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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提交股東常會 請求承認: ( 一 ) 營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報表 ( 三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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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 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 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 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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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董事酬勞,得考量公司營運之需求或相關因素,決議不予分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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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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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熟發展階段,股利政策視公司財務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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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營運狀況及資本預算,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 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 資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盈餘時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發放,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得視公司實際狀況調整 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廿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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