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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TEK — AGM Information 2016
Dec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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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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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4566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民國 1 0 5 年 1 2 月 1 9 日 地點:桃園巿新屋區快速路六段 6 3 8 號 3 樓
目 錄
頁 次 壹、 開會程序 ……………………………………… 1 貳、 開會議程 ……………………………………… 2 一、討論事項………………………………… 3 二、臨時動議………………………………… 3 三、散會……………………………………… 3 參、 附件 一、公司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 4 肆、 附錄 一、公司章程………………………………… 6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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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一、時間:民國105 年12 月19 日(星期一)上午10 時30 分
- 二、地點:桃園市新屋區快速路六段638 號 3 樓 (本公司新屋廠會議室) 三、宣佈開會
四、主席致詞
五、討論事項
-
(一) 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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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 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力,擬
-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條文修訂對照表請詳附件
二、 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將再提請股東臨時會討論。
決 議:
二、臨時動議
三、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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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 元,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保留二百萬股供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之規定,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發行認股權價格不受同準則第 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 元,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分次發行。 前項股份總額保留六百萬股供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之規定,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發行認股權價格不受同準則第 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 |
為激勵及 提升員工 向心力, 擬增修員 工認股權 股數 |
| 第二十 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 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 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廿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 十三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 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 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廿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 十三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
增加修訂 日期 |
4
| 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三日 |
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三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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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錄一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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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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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030 鋼鐵鑄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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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050 鋼材二次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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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090 鋁鑄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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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100 鋁材軋廷、伸線、擠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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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120 銅鑄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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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1990 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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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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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2030 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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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2040 彈簧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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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2050 閥類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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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2070 製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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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02080 金屬鍛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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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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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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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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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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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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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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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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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090 電池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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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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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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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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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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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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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01010 手工具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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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01010 模具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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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1010 瓦斯器材及其零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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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6010 五金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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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6020 日常用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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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6030 模具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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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7200 化學原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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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3010 機械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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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3020 電器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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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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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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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 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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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3110 電池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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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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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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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5020 礦石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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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7010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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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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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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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010 五金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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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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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030 模具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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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7200 化學原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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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010 電器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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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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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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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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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110 電池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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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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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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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5020 礦石零售業
-
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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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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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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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1010 國際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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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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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對外背書保證,唯所有保證均應經董事會核准並列入董 事會議事錄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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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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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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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經董事會決議對外轉投資,為他公司有 限責任股東,其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公司實 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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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元,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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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份總額保留六百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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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之規定,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發行認股權價格不受 同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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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加蓋本公司圖記 及編號,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後,發行新股時,股 票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一規定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並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二規定免印 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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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為之,且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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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 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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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之期間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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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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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 前;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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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 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 東,並於股東會開會前,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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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者,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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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 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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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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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之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之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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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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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前 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依公司法第 183 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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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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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七 九人,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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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在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二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 制、提名及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本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照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 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 查核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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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薪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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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法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時(即由 全體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組成「審計委員會」,其中至少一 名獨立董事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毋庸設置監察人,如已設置者, 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監察人立即解任,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 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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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 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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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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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之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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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緊急情 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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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為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惟應於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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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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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全體董事、監察人得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之。全體董 事、監察人之報酬得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本公司董事 若兼任本公司其他職務時,其擔任公司職務薪資之支給,依據本公司 人事管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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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監察人之職權: ( 一 ) 決算之查核、 ( 二 ) 簿冊文件及財務狀況之 查核。 ( 三 ) 公司業務執行情形之查詢。 ( 四 ) 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決議 賦與之職權。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議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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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秉承董事會決議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由 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任免之。
==> picture [91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十七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依法送交監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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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查核,並連同監察人之報告書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 營 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報表 ( 三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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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 益),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 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 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 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前項之董監酬勞,股東會得考量公司營運之需求或相關因素,決議不予分 派。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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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廿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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