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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PMX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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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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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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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LOBAL PMX CO., LTD.
一○九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開會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 398 號 3 樓【古華花園飯店桃風廳】
-1-
-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第一案: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第三案: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第四案: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報告。 -
第五案:本公司與旭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報告。 -
第六案:修正「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部份條文報告。 -
第七案: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第二案: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案。 -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第二案: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案。
-
六、選舉事項: -
第一案:全面改選董事九席(非獨立董事六人及獨立董事三人)案。 七、其他議案: -
第一案: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他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 會
-2-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八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鑒察。 -
說 明: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0頁~12頁附件一。
第二案
-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鑒察。 -
說 明:檢附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3頁附件二。
第三案
-
案 由: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報請 鑒察。 -
說 明:依公司章程所訂之提撥比率及本公司一○八年度獲利狀況,經本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以現金方式分派一○八年度 員工酬勞新台幣21,482,919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10,781,390元。
第四案
-
案 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報告,報請 鑒察。 -
說 明:一、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係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7年01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51431號函核准 在案。 -
二、截至109年4月24日止,本轉換債券發行及轉換情形如下:
截至109 年4 |
月24 日止,本轉換債券發行及轉換情形如下: |
|---|---|
債券名稱 |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
發行原因 |
償還銀行借款及海外轉投資 |
發行總額 |
新台幣15億元 |
發行面額 |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
票面利率 |
0% |
發行期間 |
3年,自107年2月5日發行至110年2月5 日到期 |
- 2 -
轉換價格 158.2 元 截至 109 年 4 月 24 日止,尚無任何申請轉換 轉換情形 。 情形
第五案
-
案 由:本公司與旭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報告,報請 鑒 察。 -
說 明:一、本公司與旭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申公 司」)為整合企業資源、發揮規模經濟綜效,以增強市場競 爭能力,以發行新股方式進行股份轉換,為旭申公司每1.25股普通股換發本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1股,由本公司取得旭 申公司百分之百股份。 -
二、截至發出開會通知書日止,股份轉換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案尚 在經濟部審查中。
第六案
-
案 由:修正「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部份條文,報請 鑒察。 -
說 明:一、為強化公司治理及遵循法規,爰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令發佈修正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擬修正本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部分條文 -
二、檢附擬具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4頁~16頁 附件三。
第七案
-
案 由: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條文,報請 鑒察。 -
說 明:一、為強化公司治理及遵循法規,爰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令發佈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 -
例,擬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二、檢附擬具之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7頁~23頁附件四。 -
3 -
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 會 提 -
案 由: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八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博仁會計師、郭乃華會計師查核竣事, 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連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完成,提請股東會承認。 -
二、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 參閱議事手冊第10頁~12頁附件一及24頁~43頁附件五。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八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854,420,964元,考量 公司業務發展需求,擬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204,835,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2.5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本 次現金股利分派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 -
二、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及其他 相關事宜。 -
三、 本分派案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 轉讓員工或註銷、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及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併購股份轉換或其他原因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 股東配息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 權處理相關事宜。 -
四、 檢附「盈餘分派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4頁附件六。 -
決 議: -
4 -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實際營運需求,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 文。 -
二、檢附擬具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5頁附 件七。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為配合日後相關法令之修正,擬廢除本公司原「股東會議事 規則」,並依證交所民國109年01月02日臺證治理字 第1080024221號函新修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 則」參考範例,新訂定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二、新訂定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6頁~51頁附件八。 -
三、提請 討論。 -
5 -
選舉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全面改選董事九人(非獨立董事六人及獨立董事三人)案。 -
說 明:一、本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屆滿, 為配合股東常會作業,擬於民國109年6月22日召開之 股東常會辦理全面改選。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應選任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自109年6月22日起至112年6月21日止,任 期三年。
-
三、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董 事會審查通過,茲將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候選人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主要經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持有股份數額 |
|---|---|---|---|---|---|
董事 |
林正盛 |
私立聖德基督書院 |
六方精機(股)公司 董事長旭申國際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智伸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 |
智伸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所屬孫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浙江智泓董事、東莞海益董事及嘉興智興董事建宜光電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SIXXON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董事NEW ALLIANCE GROUP LIMITED 董事六方精機(股)公司 董事長旭申國際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 |
390,000 |
董事 |
六方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256,900 |
董事 |
盧經緯 |
健行工專電機工程科 |
GLOBAL- THAIXON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副董事長 |
所屬曾孫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浙江智泓董事、東莞海益董事及嘉興智興董事六方精機(股)公司董事NEW GIANT LIMITED 董事 |
10,000 |
- 6 -
候選人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主要經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持有股份數額 |
|---|---|---|---|---|---|
| GLOBAL-THAIXON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董事長THAIXON TECH CO., LTD 董事長SIXXON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總經理六方精機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董事 |
|||||
董事 |
何瑞正 |
成大工業管理碩士 |
- | ELNO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 |
416,000 |
董事 |
林良雄 |
台中高工機械系 |
- | RICH ABUNDANT LIMITED. 董事 |
329,000 |
董事 |
林恩道 |
CHULALO NGKORN UNIVERSI TY 工商管理碩士 |
智伸科技(股)公司 總經理 |
SIXXON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董事長健宜光電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建宜光電科技(股)公司董事 |
1,416,000 |
獨立董事 |
蔡佳瑜 |
私立淡江大學會計學研究所 |
佳誠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智邦科技(股)公司 專案經理 |
蘊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北基國際(股)公司 獨立董事 |
0 |
獨立董事 |
楊翔宇 |
逢甲大學財稅學系 |
富邦私人銀行部 助理副總裁 |
Geminis Securities Limited (Hong Kong) Senior Vice President |
0 |
獨立董事 |
辜清德 |
中山大學海洋資源所 |
佳能半導體設備(股)公司 維修工程師 |
達創工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
0 |
四、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 7 -
其他議案
-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並取得其許可」規定辦理。 -
二、為因應多角化營運及增進營運績效所需,在無損及本公司利 益下,有為自己及他人為屬於公司業務範圍內行為之必要, 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屆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 8 -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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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內 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並提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前項之股東紅利或已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年度營運規劃及衡量資金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30 %分配股利,惟股東紅利每股低於0.5元時,得保留可供分配盈餘不予分派;分派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並提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年度營運規劃及衡量資金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50 %分配股利,惟股東紅利每股低於0.5元時,得保留可供分配盈餘不予分派;分派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其金額由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配合公司營運 |
需求修正 |
|||
第二十條 |
…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略… |
增列本次修訂 |
日期及次數 |
|||
-9-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依證交所109年1月2日新修訂之「OO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之。 |
現行股東會議事規則作廢。 |
鑑於公司之股東會議事規則,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並參考依證交所 109年 1 月 2 日新修訂之條文以臻明確。 |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 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 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 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 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
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
-10-
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
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
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
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 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六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 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 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11-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
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
至少一席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
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 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第十條 (議案討論)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 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 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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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
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 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 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 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 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者,不在此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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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
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 (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
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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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 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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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 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會場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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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
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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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
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
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制定並經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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