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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nfo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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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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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16-135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或 “高伟达”)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睿 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562 号)。截至目前,高伟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上海睿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民”)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事项已 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高伟达还需向工商管理 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 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北京睿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睿韬”)、宁波镇海翔易融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翔易”)以及其他重组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 诺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 北京睿韬、宁波翔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一 ( ) 关于标的股权及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实体;不存在法律、法规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上海睿民或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承 诺人具有成为上海睿民及上市公司股东的适格资格;
承诺人持有的上海睿民股权系其依法取得;承诺人为取得上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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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股权,已经依照其章程等内部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外部要求,履行 了所有必需的内、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 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 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上海睿民合法存续的情况;
承诺人持有的上海睿民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或潜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冻结、 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承诺人以其持有的上海睿民股权认 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不会违反上海睿民的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 任何承诺人此前签署的任何协议、承诺、保证或类似安排,或与该等 协议、承诺、保证或类似安排相抵触;该等股权能够依照与上市公司 的约定办理完毕股权过户及其他相关权属转移手续,该等手续的完成 不存在法律障碍;
承诺人在将所持上海睿民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前,承诺 人保证上海睿民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态,保证上海睿民不进 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保证上海睿民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的行为。如确有需要 进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须经过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二 ) 关于所提供材料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承诺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承诺 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 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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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 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三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前述锁定期及根据《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民互联网 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出售 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若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锁定期的,则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相 应调整。
( 四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目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及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 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 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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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如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并应促成 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 五 ) 关于减少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前,承诺人、承诺人控制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含上海睿民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不 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 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 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 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 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 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议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 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 决时的回避程序。
( 六 ) 关于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涉及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情况的声明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承诺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或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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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承诺人近五年来在其生产经营中完全遵守工商、 税务、土地、环保、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承诺人及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七 ) 关于最近五年诚信情况的声明
承诺人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八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 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 承诺情形。
二、 配套资金认购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本次重组配套资金认购方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鹰高投资”)、余江县泰和睿思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泰和睿思”)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情况如下:
一 ( ) 关于所提供材料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人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 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等,下称“信息”),该等信息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其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其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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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签署该文件。
承诺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 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二 ) 关于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情况及最近五年诚信情况的声明
承诺人及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承诺人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三 ) 关于减少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前,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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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 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 优先权利。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 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 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 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议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 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 决时的回避程序。
( 四 ) 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标的股份锁定承 诺进行调整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标的股份解锁后,其转让该等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 五 ) 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
承诺人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不存在利用标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 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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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认购资金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或分级收益或 其他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 六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承诺
承诺人及承诺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 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 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承诺人促使承诺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如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人及承诺人下属全资、单 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将来从事的业务 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 不可避免时,则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 业务或促使其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 步要求受让上述业务,则在同等条件下承诺人应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 于上市公司。
( 七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 的一切损失。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承诺人签署即对 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并在承诺人作为上 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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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各项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 承诺情形。
三、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 承诺
一 ( )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关于高伟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 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将暂停 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二 ) 未受处罚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承诺人”) 在此承诺如下:
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承诺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 好,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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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情形。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鹰高投资、实际控制人于伟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情 况如下:
一 ( ) 承诺人将继续履行其作为控股股东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 二 ) 承诺人将继续履行其作为控股股东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三 ) 承诺人将继续履行其作为控股股东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四 ) 关于所提供材料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人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 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承诺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 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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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 承诺情形。
五、 上市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承诺
本公司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行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述发行条件: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 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 用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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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行为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述发行条件: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 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不会使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 承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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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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