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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nfo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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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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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17-044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以邮件 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电话 接入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5 名,实际参加董事 5 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伟主持。
本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报告 > 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2016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 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016 年度报告》全 文和摘要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 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夏鹏、潘红已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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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报告,两位独立董事将在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相关公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15 年、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2015 年、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15 年、2016 年股权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
六、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的议案》。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17]2043 号《审计报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109,577.54 元,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6 年度提取法定公积金 98,400.03 元,2016 年 12 月 31 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250,565,636.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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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鉴于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可 能存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拟以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8 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以后年度分配。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利润分配等相关手续。
七、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的议 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已发表意见。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所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 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和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已发表意 见。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和保荐机构所发表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财务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续聘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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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董事会 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共 5 名:于伟、程军、王月、钱英、郑建明,其中钱英、郑建明 2 人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都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 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0.1《关于选举于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关于选举程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3《关于选举王月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4《关于选举钱英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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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关于选举郑建明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2 号高斓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 全文的议 案》。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一季度报告的内 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017 年第一季 度报告》全文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向各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总体经营战略需要,为满足公司运营资金的需 求,2017 年度公司(含子公司)计划以信用或担保方式向各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名称 | 金额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8,000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0,000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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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3,000 |
|---|---|
| 合计 | 29,000 |
上述综合授信期限为 1 年,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含子公司) 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 (含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 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 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3.7 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 品,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本议案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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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1、于伟, 195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国际关系学院,获学士学位。工作期间历任中国瑞宝开发公司项目 经理、阿斯克(中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西科姆(中国)有 限公司总经理、北京高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高伟达系 统集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今日,于伟先生通过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市 锐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市华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合计 156,557,605 股。于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于伟作为公司董事符合 《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程军, 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1996 年-1997 年,供职于联合饼干(中国)武汉分公司财务部; 1997 年-2006 年,担任北京高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 理;2006 年-2011 年,担任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 年至 2016 年 1 月,担任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今日,程军先生通过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市 锐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合计 581,175 股。程军与其 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程军作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
3、王月女士(护照姓名 Yue Wang),1970 年出生,加拿大国籍, 研究生学历。2009 年-2011 年,担任平安集团风险管理部银行室经理, 兼任平安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秘书;2007 年-2009 年,担任平安 银行 CRO 首席风险官办公室高级经理;1997 年-2001 年,担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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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银行东北信贷局资产组合分析员;1993 年-1997 年中国投资银行 资金计划部行员。2011 年加入高伟达公司,历任风险合规部副总监, 研发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 公司董事。
截至今日,王月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王月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月作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钱英女士,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研 究生学历,198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国际关系学院从事教学工作。1989 年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998 年至 2010 年加入北京五环律师事务所 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并为五环所执行合伙人,2010 年至今为北京 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为该所合伙人。2013 年 4 月至今担任青海春 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381)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今日,钱英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钱英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钱英作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郑建明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南财经大学毕业, 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 WTO 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深圳大学 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理 事,北京区域经济学会理事,北京青年商会顾问。2002 年-至今,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导;1999 年-2002 年,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
截至今日,郑建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郑建明与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郑建明作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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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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