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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nfo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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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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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 潘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 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 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一 方面,本人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本人发挥专业优势, 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控、薪酬激 励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本人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 亲自出席,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也没有缺席或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 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 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 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 在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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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核验,并 出具 XYZH/2015BJA80071 号《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议案 有关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8,045,909.33 元置换已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在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以及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方式,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变更后,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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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 实施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方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 主体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方式。
- 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
-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
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 201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北京中北万兴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 1000 万美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3 月 18 日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三) 在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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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审核,高源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高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
(四) 在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 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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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 5 名董事中没有关联董事需要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 在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 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2)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 司募集资金均计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过公司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 在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 会同意提名程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 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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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程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经核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4) 同意公司聘任程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经核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 4) 同意公司聘任杨晓斌先生、沈远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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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两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委员,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规 范公司运作,健全内控。现就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作如下汇报:
1、截止到报告出具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续聘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书面意见。
2、对公司 2015 年报审计工作情况
在 2015 年报审计工作中,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 见;督促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并督促审计工作的 如期完成。
3、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出 具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将年 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提请董事会审议。
4、督促和指导审计部对公司内控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 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专项报告;
5、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度对公 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进行评估,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5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根据 其职业操守与履职能力,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续聘其 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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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 出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 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 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 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6 年,将继续 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 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 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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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报告!
潘红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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