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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nfotech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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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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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夏鹏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6 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 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一 方面,本人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本人发挥专业优势, 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控、薪酬激 励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本人 2016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 自出席 14 次董事会,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也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 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 效,故对 2016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投了赞成票,无 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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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 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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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 绩。

6、公司董事会 5 名董事中没有关联董事需要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对《2015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4、对 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以最高额保证形式,为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所申请的 1,000 万美元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担保的议案》,拟为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所申请 1,000 万美元、一年期的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1000 万美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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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 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对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该 供应商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北万兴向银行申请不超 过 1,000 万美元、一年期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7、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 超过 37,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 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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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3、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均已回避表决。

4、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 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睿民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等呈报审批事 项,已在《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

6、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上海睿民 100%股权,有利于 公司拓展新业务、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7、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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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书与专业资质;该审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与公司、交易对方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审计机构具 有独立性。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文件符合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 交易对方、上海睿民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 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

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 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为 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和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 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各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最终选取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 序,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 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预期收 益的可实现性较强,评估价值公允。

8、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我们同意公司与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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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及其他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同意。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 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公 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 2、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提出的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 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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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中北万兴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 1,000 万美元、担保期限 1 年,同时南方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公司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无其它 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六)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收购标的,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评估”)进行评估,出具了估值报告(中联评估书[2016]第 1361 号)。中联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 评估结果作为高伟达收购海南坚果股权的市场价值,海南坚果股东全 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 25,233.52 万元。

海南坚果净资产账面值 277.98 万元,估值 25,233.52 万元,增 值 24,955.54 万元。

基于审计报告中对海南坚果过去业绩的呈现,以中联评估出具 的估值报告为依据,并充分评估海南坚果未来业务发展前景和业绩预 测,同时参考同行业公司的平均估值水平,综合考虑给予海南坚果整 体估值 25,020 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的定价与估值,考虑到了标的公司自身的业务成长性, 预估了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对标的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同时参考市场中的既有案例,我们认为定价符合实际,估值合理。

(七)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实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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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后,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主体和实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实施进度。

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喀什尚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收购标的,基于审计报告中对喀什尚河过去业绩的呈 现,并充分评估喀什尚河未来业务发展前景和业绩预测,同时参考同 行业公司的平均估值水平,综合考虑给予喀什尚河整体估值 12,006 万元人民币,首期收购 30%股权对应股权转让款共计 3,601.80 万元。 本次交易的定价,考虑到了标的公司自身的业务成长性,预估了标的 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对标的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同时参考市 场中的既有案例,我们认为定价符合实际,定价合理。

(八)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调整结果为:本次股权激励共授 予 51 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660 元,授予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 288 万股。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 符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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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调整结果为:本次股权激励 共授予 48 人,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78.4 万股。

(十)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5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障公 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 募集资金均计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过公司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 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任 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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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已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拟聘任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满足公 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担任 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同意聘任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十一)在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上,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 46,833,615.87 元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6,833,615.8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两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委员,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规 范公司运作,健全内控。现就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作如下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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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到报告出具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续聘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书面意见。

2、对公司 2016 年报审计工作情况

在 2016 年报审计工作中,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 见;督促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并督促审计工作的 如期完成。

3、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出具审 计意见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6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将年审 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提请董事会审议。

4、督促和指导审计部对公司内控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 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专项报告;

5、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6 年度对公司提 供的审计服务进行评估,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对公司 2016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根据其职业操 守与履职能力,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续聘其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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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 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 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 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7 年,将继续 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 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 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夏鹏

201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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