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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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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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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 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审议后,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 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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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光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1.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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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 战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三、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材料,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的要求。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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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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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王 红 尤笑冰江 泳 王 林----- End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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