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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Oct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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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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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光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1.4058528 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保林、杨相 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869 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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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杨 钧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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