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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8
Jan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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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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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力科技、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声明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26 号)第七十五 条规定,该办法自 2016 年8 月13 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由于《郑州光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系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 制度制定并实施,故本法律意见书就法规适用方面仍依据《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激励计划》、公司相关会 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 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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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力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情况
2016 年2 月18 日,公司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 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 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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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1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2018 年1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 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 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董新军、许贵宾、刘洋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条件,根据规定,公司对董新军、许贵宾、刘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622 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回购对象 | 回购数量(股) |
|---|---|
| 董新军 | 14,337 |
| 许贵宾 | 14,337 |
| 刘洋 | 11,948 |
| 合计 | 40,622 |
(三)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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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n 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董新军、许贵宾、刘洋为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 于2016 年2 月22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6 元/股。
由于公司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实施了2015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92,8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1.486908 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9.912725 股,现金分红 后总股本增至184,810,000 股。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司此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0,000 股调整为1,612,931 股,授予价格 由23.06 元/股调整为11.5058633 元/股。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184,81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的规定及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5058633 元/股调整为11.455863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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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和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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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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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朱玉栓: 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 __________________冯 玫: _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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