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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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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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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光力科技[2017]006 号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宜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所”)原受郑州光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委托, 担任光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全部应由公司法 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文件,经办律师为胡华伟律师及蔡家文律师。 由于天元律所自身原因,无法作为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 继续提供服务,为保证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北 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律所”)友好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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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润律所担任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出具全部应由公 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文件。
天元律所及胡华伟、蔡家文两位律师已出具承诺,对其就光 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已出具的申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海润律所于2017 年3 月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 法律顾问。为了能够高效地为光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提供专业法 律服务,海润律所指派王肖东律师和冯玫律师担任本次重组项目 的经办及签字律师,组织工作团队负责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并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海润律所及王 肖东、冯玫两位律师已出具承诺,对海润律所就光力科技本次重 组项目出具的申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海润律所不存在受到贵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行 政处罚的情形。王肖东、冯玫律师在海润律所执业期间的签字项 目不存在受到贵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 形,王肖东、冯玫律师个人在海润律所执业期间也不存在被贵会 等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海润律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搜集材料、 对资料进行审核、现场访谈、互联网查询等方式;海润律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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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法律顾问,独立制作本项目的法律底稿,并出具本项目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依据其他律所出具的底稿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情形。海润律所在完成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了“[2017] 海字第037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 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相关前置审查程序的专项法律意 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方案调整的专项法 律意见》和“[2017]海字第037-1”《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 法律意见(一)》。上述法律意见书已由海润律所内核小组讨论复 核。该等重新出具的法律文件除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及签署时 间等事实性内容之外,与天元律所原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 不存在对光力科技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公司已出具承诺,对公司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说明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特此向贵会说明!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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